什么是网络侵权?
随着计算机应用及通信技术的发展,网络已快速辐射到 社会各个领域,互联网的广泛应用改变了人们的生活与生产方
式,上网浏览新闻、网络游戏、网络购物、网络聊天、网络下载等 几乎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与此同时,通 过网络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现象也日益增多,如利用网络诽谤
他人、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上传盗版音乐及影视作品等。由于网 络的匿名性、分散性等特点,权利人很难找到实施侵权行为的 人,维权成本太高,很多权利人便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
责任。 由于网络上存在的信息是海量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法 一一审查,要求其对所有侵权信息承担责任也是不公平的。所 以,在网络环境下,如何在...全部
随着计算机应用及通信技术的发展,网络已快速辐射到 社会各个领域,互联网的广泛应用改变了人们的生活与生产方
式,上网浏览新闻、网络游戏、网络购物、网络聊天、网络下载等 几乎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与此同时,通 过网络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现象也日益增多,如利用网络诽谤
他人、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上传盗版音乐及影视作品等。由于网 络的匿名性、分散性等特点,权利人很难找到实施侵权行为的 人,维权成本太高,很多权利人便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
责任。
由于网络上存在的信息是海量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法 一一审查,要求其对所有侵权信息承担责任也是不公平的。所 以,在网络环境下,如何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与促进网络产
业正常发展之间取得平衡,是我们长期以来一直在思考的问题。
(1) 网络侵权的概念
网络侵权是指发生在互联网上的各种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
行为,它不是指侵害某种特定权利(利益)的具体侵权行为,也 不属于在构成要件方面具有某种特殊性的特殊侵权行为,而是 指一切发生于互联网空间的侵权行为。
(2) 网络侵权的特征
没有网络,也就不存在网络侵权,网络侵权的现象正是伴随
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出现的。相比传统侵权行为,网络侵权的特殊性也是由网络技术的特殊性决定的,而且还将不断发 展变化。
① 主体的特殊性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用户不再只是网络信息的
被动接收者,正逐渐转变为主动参与者。由于网络空间的开放 性,每天有大量信息上传到网络上,其中不可避免地混杂着一些 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如侵犯人格权、财产利益、著作权等。
这些信息有些是网站管理者自行上传的,有些是由用户主动上 传的。我国目前没有实行网络实名制,侵权行为人很容易隐藏 其真实身份。
② 客体的特殊性
与传统侵权行为相比,网络侵权行为的客体有三种类型:一
是传统领域存在的,行为人仅仅是通过网络手段实施侵权行为, 如银行账户中的资金、名誉权、著作权等。
二是在网络领域得到 拓展的传统权利客体,如网络作品著作权。三是网络领域新产
生的,如网络虚拟财产等,在网络中,各种基于网络服务所提供 的用户账号以及其所对应的服务往往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成 为一种新型财产。
③ 损害后果的特殊性
以现代通信技术为基础的网络能够实现瞬间的全球即时通
信,这种便捷性与传播的广泛性使得网络侵权信息在全世界迅 速蔓延,难以判断传播的范围,难以确定接触侵权信息的人数, 其损害结果可能无法阻断,也无法恢复。
这就对网络侵权救济
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根据网络关系的特殊性创制新的法 律救济模式。
④ 管辖的特殊性
网络空间的开放性和全球性不仅与法律规范的地域性特点
相冲突,也对传统的管辖理论及法律适用提出了新的考验。
全 球网络终端通过互联网共同组成了一个瞬间连接的交互式网络,网络传播不受地域限制的特征和网站之间的无限链接以及
加害行为实施地和损害后果地的认定发生困难,使得传统管辖 权的理论基础在此难以发挥确定法律规范、平衡当事人权利义 务关系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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