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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使用他人姓名是不是侵权?

恶意使用他人姓名是不是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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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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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的姓名确实不具有专有性,在现代社会中,重名重姓的现象不仅是 大量存在的,而且也是不可避免的。但这种现象并不会造成社会生活的混 乱,因为除了姓名之外,人们还可以通过相貌、年龄、身份等因素对不同的公民进行区分。
  因此,姓名并不像商标、商品标示那样具有专有性,也就是 说,法律并不禁止重名重姓,公民有自由取名的权利。  但在这起事件/中,涉 及的并不是取名的自由,而是对他人姓名的恶意滥用。
  《民法通则》 第99条 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 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对他人姓名的使用应该是出于善意的。侵犯他 人姓名权的行为一般有以下几种:1。
     干涉行为,即违背本人意愿,强行让某人使用某一姓名或者不允许 他人使用某一姓名;2。 盗用行为,即未经本人同意而擅自使用他人姓名,实施有害于他人 或者社会的行为;3。 假冒行为,即冒名顶替,使用他人姓名并冒充该人参加民事活动或 者其他活动的行为;4。
   不正确使用行为,即指对他人姓名进行恶意使用;5。   应标表而不标表,即负有表明他人姓名义务的人没有表明的行为。 赵某的这一事件,属于对他人姓名的不正确使用、恶意使用。因为一般的重 名重姓应该是偶然的或者至少是善意的,不能利用取名的自由权来恶意滥用 他人的姓名。
  而赵某的邻居是明明知道赵某的姓名,这就不存在偶然的雷 同。  陈某给狗取了和赵某一样的名字,其侮辱性是一般人都承认的,其中有 明显的恶意,所以他的所作所为已经构成了对赵某姓名权的侵犯,并以此为 手段,进而侵犯了赵某的人格尊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 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 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镑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 的名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规 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镑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 侵害他人名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 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 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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