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聘请个人顾问如何代扣个人所得税?
企业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而取得的非独立劳务所得,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否则按“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可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中所列四个条件判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 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 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 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 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全部
企业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而取得的非独立劳务所得,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否则按“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可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中所列四个条件判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 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 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 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 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人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的规定精神,个人兼职 取得的收人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 人,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 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规 定,国税函〔2005〕382号文件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 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 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二) 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
基本工资 收入;(三) 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离退休人员除外)、培训及 其他待遇;(四) 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