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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收取报酬吗?

中介公司未促成房屋租赁合同成立的,有权收取报酬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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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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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某、刘某、邹某三人是同乡。一起在大连打工,想合租一套房子,于 是委托胡某通过某中介公司求租房屋。2011年4月18日,中介公司业务员 带胡某看了一套房子,胡某感觉还可以,于是签订了承租人委托确认书,中 介公司收取了胡某中介费500元、租房定金1500元,并出具了两张收据。
    次 曰,胡某、刘某、邹某和中介公司业务员一起来到该房屋,看房后刘某提出 房屋太小,而且距离打工的地方太远,因此提出不想租了。胡某要求中介公 司退还其交纳的2000元费用。
  ,中介公司认为胡某已经签订了承租人委托确认 书,如果不租,属于违约,因此不同意進还费用。胡某认为,自己有权决定 租还是不租,中介公司并没有介绍到自己满意的房子,无权收取该笔费用, 因此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返还2000元。
     房屋中介公司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 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的,不得要求 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在居间 合同中只有居间人的居间活动达到目的,委托人才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  居 间人的活动能否达到目的,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能否促成,有着不确 定性,不是完全可由居间人的意志决定的。
  对于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完 全取决于委托人的自由,同时,委托人可以随时终止居间合同。因此委托 人支付报酬的义务是否须履行:,也是不确定的。有时尽管居间人为了促成合 同也尽了向委托人报告或者媒介的义务,但合词终究没有成立,没有达到居 间合同的目的,居间人仍然不能请求报酬。
      但是有时居间人虽然为促成合同 成立付出了劳务和费用,但合同未促成,虽然不能请求支付报酬,但有权请 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如居间活动中支出的交通费等。
   本案中,该中介公司未促成胡某与房主签订租赁合同,因此无权收取中 介服务费及租房定金,但某中介公司如果有证据证明自己在为胡某提供中介 服务时支出了必要费用的,例如两次看房的交通费、电话费等,则可以要求 胡某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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