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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哪些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享受哪些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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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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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35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 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養以下待遇:(1)从工伤 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 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 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 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 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 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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