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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是否可以将利息计入本金继续收取利息?

民间借贷是否可以将利息计入本金继续收取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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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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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允许个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约定利息,但是法律不支持各种超出法律规定 限度的高利贷或者变相高利贷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9月1日施行)第28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 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 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 部分的利息不能计人后期借款本金。
    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 ,当事人主张超 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 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 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 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例如,小黄在2012年4月1日借给 2万块钱,并约定按照银年利率30% 标准计算利息,一年后偿还借款本金以及利息。
  到了 2013年4月1日, 没有 能力还钱,要求再延期一年。小黄同意延期一年,但是要求延期的一年要按照之前 的本金和利息加起来一共26000元为基数,继续按照年利率30%计算利息。  按照 前述法律规定,第二年计算利息的基数最多只能是24800元,小黄要求按照26000元为基数计算利息,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对于超出法律规定的部分不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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