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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委托生产批件有效期届满需港续委 托生产的手续和要求有哪些?

药品委托生产批件有效期届满需港续委 托生产的手续和要求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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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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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委托生产批件有效期届满需港续委 托生产的手续和要求如下: (1)药品委托生产批件有效期不得超过2年,且不得超过该药 品批准证明文件规定的有效期限。 (2)药品委托生产批件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委托生产的,委托 方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提交 有关材料,办理延期手续。
     (3)委托生产合同终止的,委托方应当及时办理药品委托生产 批件的注销手续。 (4)药品委托生产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委托方和受托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受托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③委托方对受托方生产和质量保证条件的考核情况。   ④委托方拟委托生产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并附质量标 准、生产工艺、包装、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实样。
   ⑤委托生产药品拟采用的包装、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式样及色 标。 ⑥委托生产合同。 ⑦受托方所在地的省级药品检验所出具的连续3批产品检验 报告书。委托生产生物制品的,其3批样品由受托方所在地的省 级药品检验所抽取、封存,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检验并 出具检验报告书。
     ⑧受托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组织对企业技术人员、厂房、设施、设备等生产条件和能力,以及 质检机构、检测设备等质量保证体系考核的意见。
   (5)办理药品委托生产延期申请时,需要以下材料: ①委托方和受托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受托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③前次批准的药品委托生产批件复印件。
   ④前次委托生产期间生产、质量情况的总结。 ⑤与前次药品委托生产批件发生变化的证明文件。 (6)委托生产药品的质量标准应当执行国家药品质量标准,其 处方、生产工艺、包装规格、标签、使用说明书、批准文号等,应当与 原批准的内容相同。
    在委托生产的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应 当标明委托方企业名称和注册地址、受托方企业名称和生产地址。 (7)药品生产企业接受境外制药厂商的委托在中国境内加工 药品的,应当在签署委托生产合同后3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自治 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所加工的药品不得以 任何形式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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