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受伤,受害人是否可以申请进行伤残鉴定?鉴定程序如何启动?
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导致人身伤害,身体损害达到一定程度会影响其之 后的生活与工作,对其收人及抚养能力亦会造成一定影响。受害人可就其伤情
是否构成残疾及残疾等级申请进行鉴定。
残疾程度直接决定着赔偿比例,决定 着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具体数额。残疾程度一般由专业鉴定机构 所做的残疾等级鉴定来决定。 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为例,受害人进行伤残鉴定
有三种委托程序:(1)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委托进 行伤残鉴定,这一般是为了确定是否需要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
(2)人民法 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经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委托进行伤残 鉴定。 (3)受害人自行单方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
在诉讼前进行的伤残鉴定,不管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的还是受害人自
行单方委托,只要委托的是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在无反证的情况下
鉴定结论都可以得到法院采纳。
所谓的反证就是诉讼过程中产生的新的鉴定 结论,此时的鉴定程序,应该是侵权方提出,如果侵权方仅是不认可受害人诉讼 前产生的鉴定结论,而不申请重新鉴定,不预付鉴定费用,法院将采纳受害人诉 讼前产生的鉴定结论。
另,诉讼中进行的重新鉴定,也需要受害方配合查体,这 就有可能产生受害方认为其已提交鉴定结论,而不配合重新鉴定的问题。在因
受害方原因导致重新鉴定不能进行的情况下,相应不利后果应由受害方承担, 其提交的诉讼前产生的鉴定结论不应得到法院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