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经营者贮存食品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从食品经营者贮存食品的一般性要求和It存散装食品的特殊要求两方面提出了要求。涉及的具体条款是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的第五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
过保质期的食品。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一) 食品经营者贮存食品的一般性要求。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根据食品特性或者标签提示,采取温湿度控制、通风、防潮、防鼠、防虫、防尘等措施,保持贮存食品的环境清洁卫生,确保贮存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安全...全部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从食品经营者贮存食品的一般性要求和It存散装食品的特殊要求两方面提出了要求。涉及的具体条款是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的第五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
过保质期的食品。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一) 食品经营者贮存食品的一般性要求。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根据食品特性或者标签提示,采取温湿度控制、通风、防潮、防鼠、防虫、防尘等措施,保持贮存食品的环境清洁卫生,确保贮存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安全无害,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性要求。
食品经营者还应当建立与进货查验制度相衔接的库存食品定期检查制度,定期对仓储和销售场所贮存的食品进行检查,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得篡改生产日期、保质期,不得将已经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正常销售或加工处理后再次销售。
(二) 散装食品的贮存要求。
散装食品是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计量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忙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一方面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食品安全,另一方面也便于食品经营者加强管理,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在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时,能够及时追溯产品源头,向生产者主张权利。
与原食品安全法相比,标注的内容上将“生产日期”改为 “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也就是说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两者择其一标注即可。与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所需标注的内容相比,减少了地址的要求。
销售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空间隔离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需要保鲜、冷藏、冷冻、保温的
食品,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储存,并在仓储库房配备实时监控系统。
食品经营者可以委托仓储企业贮存食品,但仓储企业必须具备保障食品安全所需要的储存条件,保证食品贮存符合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三)未按要求贮存食品的法律责任。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