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什么是医疗期内支付的“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是对处于医疗期的职工领取单位发给的金钱的一种特
有称呼。原我国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部发 〔1995〕309号)第59条作出明确的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 的医疗期限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那么,为什么职 工患病领取单位发给的货币有两个称呼呢?
原来其中的“病假工资”是针对劳动部该法规发布时尚未参加社会医疗基本 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发给患病职工的钱而言的。
因为这些单位尚未参加社会医疗 保险,所以应当沿用原来医疗保险的规定发给患病需要治疗处于医疗期职工病假 工资。 而对于参加我闰社会保险的单位,根据社会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病假工资 的称呼已经不能沿用了,而以“疾病救济费”取而代之。
“疾病救济费”是针对已经 实行社会医疗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按照新的医疗保险规定发给职工在医疗期的钱 的称呼,对于已经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统筹的单位,这是一种规范的称呼。
根据我国社会医疗保险的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间, 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 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用人单位是不能用 基本医疗保险来代替病假工资的,这是两种不同的待遇。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 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 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制度,参保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后,从基本医疗保险基 金中享受的待遇只能是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包括药品费用、诊疗项目费用、医疗 服务设施费用,但不能申请病假工资及治疗期间其他生活方面的补偿。
所以病假 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的生活补助,不能因为职工可以享受医疗费的救济而免除其 生活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