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四间锅炉房的损害赔偿问题有哪些?
1、损害赔偿的基础。被告拆除租赁协议中所涉的四间锅炉房,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构成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选择何种之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原告的权利。本案中,原告基于被告未按照租赁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协议而擅自拆除租赁物的事实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的损害赔偿责任,应认定为原告选择了违约之诉,故本案解决这四间锅炉房损害赔偿问题的基础是违约责任。
2、被告是否构成违约。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租赁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其内容合法有效。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双方当事人都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适当地履行自己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签订租赁...全部
1、损害赔偿的基础。被告拆除租赁协议中所涉的四间锅炉房,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构成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选择何种之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原告的权利。本案中,原告基于被告未按照租赁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协议而擅自拆除租赁物的事实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的损害赔偿责任,应认定为原告选择了违约之诉,故本案解决这四间锅炉房损害赔偿问题的基础是违约责任。
2、被告是否构成违约。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租赁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其内容合法有效。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双方当事人都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适当地履行自己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签订租赁协议后,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拆除租赁物,尽管被告意图通过拆除租赁物后重建再进行承租的方式履行协议,但毕竟被告未征得原告的书面同意对原租赁协议进行变更,故应当认定被告未适当履行租赁协议,其行为构成了违约,应当承担相应得违约责任。
3、原告应否承担减损义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这是《合同法》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为防止非违约方对自己权利或事务的疏怠导致损失扩大而设定的一项制度。
本案中,在被告拆除租赁物的当天,原告就已经发现了被告的真实目的是拆除租赁物后重建,即被告以明示的方式表示将不适当履行租赁合同,但原告发现被告的违约行为后,并未采取积极措施制止被告继续拆除租赁物,直到第12天才予以有效制止,从而导致租赁物被拆除至现状,应认定原告在被告违约后并未履行减损义务从而导致损失的扩大,故原告只能对被告第一天拆除部分的房屋损失请求赔偿,对之后扩大的损失即拆房第二天至停工之日房屋的损失无权要求赔偿。
由于第一天拆除的情况无法再现和查明,本院推定第一天拆除的部分为四间锅炉房总价值的1/12。
4、原告的损失如何计算。合同当事人违约后,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于本案中租赁协议的标的物是特定物,在其毁损灭失后无法通过恢复原状的方式进行补救,因此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