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医学会不受理医疗事故技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 定,医学会在收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申请后,首先要审查申请是 否符合条件。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 的,医学会应说明理由。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医学会不予受 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情形,包括以下六种情况: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这不符合医患 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学会鉴定的要求,所以不予受理。 如果患者 及其家属想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医疗事 故等级的,或者与医疗机构协商,共同委托医疗事故鉴定机构鉴 定,或者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由其移交医学会对争议进行鉴...全部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 定,医学会在收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申请后,首先要审查申请是 否符合条件。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 的,医学会应说明理由。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医学会不予受 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情形,包括以下六种情况: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这不符合医患 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学会鉴定的要求,所以不予受理。
如果患者 及其家属想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医疗事 故等级的,或者与医疗机构协商,共同委托医疗事故鉴定机构鉴 定,或者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由其移交医学会对争议进行鉴 定;
(2)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 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对某一医疗事故同时有多个医学会有权进 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最先受理的医学会进行鉴定,其他的医 学会便不再受理该申请,这样可以防止资源的浪费及矛盾鉴定结论 的出现;
(3)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人民 法院对于争议具有最终处理权,所以已经由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 的,争议在法律上便不存在了。如果在这个时候再做医疗事故技术鉴 定,没有任何法律意义,而且可能对法院的调解和判决结果带来负
面影响。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医学会是不会再接受鉴定申请的;
(4)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医疗事故 技术鉴定机构将不再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申请。因为,按照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处于诉讼过程的支配 地位,是否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法院决定,医疗纠纷当 事人是不能自行委托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
同时,法规也规定,在 诉讼中司法机关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有权委托医学 会进行鉴定;
(5)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6)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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