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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遗嘱公证应注意哪些问题?

办理遗嘱公证应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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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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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遗嘱公证应注意以下问题:(1)遗嘱人应向遗嘱行为发生地或住所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2)遗嘱是遗嘱人处分自己财产和死后事务的意思表示,只能由本人亲自办理,不得由他人代理,如遗嘱人因特殊原因(年老体衰、行动不便或住院等)不能到公证处办理的,公证员可以到其住所地办理公证。
    (3)遗嘱人要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办理。(4)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5)遗嘱人设立的遗嘱内容要真实、合法(如所处分的财产是否为个人所有,是否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了必要的份额)。
  (6)立遗嘱人在遗嘱生效前可以变更、撤消遗嘱。  (7)立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做遗嘱执行人。
  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具有法律效力,非经法律程序不能认定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遗嘱公证细则》(以下简称《遗嘱公证细则》)第二条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第四条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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