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的管理单位需要对在高速路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因道路管理维 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 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
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 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依法不 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
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 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 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
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全部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因道路管理维 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 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
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 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依法不 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
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 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 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
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 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由此可见,在高速公路发生事 故后,如果高速路管理单位未尽到相关的义务,权利人请求承
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是予以支持的。如果事故是因行人、 非机动车驾驶人进人高速公路引发,并且造成自身损害的,公 路管理单位尽到了相应的责任,则对事故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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