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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或非法财物能否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

违纪或非法财物能否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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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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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纪或非法财物是指国有单位通过非正当渠道取得财物,其中包括违反纪律或规章制度取得的财物,违反法律规定取得的财物以及通过犯罪手段取得的财物等多种形式。如公安机关将不应当没收的公民财产予以罚没,学校在招生工作中违反规定收取的“点招费”等。
  财产犯罪的对象范围不以合法所有或者持有的财物为限,不能以“点招费”的收取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不属于合法收入为由,将其排除在《刑法》保护之外。  《刑法》所保护的财产权利,源于相关民事、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刑法》上的财产,更多强调的是财产的经济价值性,而非合法性。违纪或非法财物可以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 如尚荣多等人贪污案:®在原四川商业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商专) 2001年的招生工作中,被告人尚荣多以商专副校长身份和时任商专党委副书记的李域明负责招生小组的工作,学生处处长彭义斌具体负责收取和保管“点招费”。
    2001年10月招生工作结束后,经尚荣多、李域明、彭义斌三人清点,除用于招生工作的开支,“点招费”余款为34。 2万元。三人商 量后决定,只向学校汇报并上缴14。 2万元。
  2001年11月28日,彭义斌将20万元转入以其子名义开设的个人账户。2002年春节前,尚荣多、李域明和彭义斌共谋将截留的20万元私分,议定三人各得6万元,给原商专校长张某2万元。  后尚荣多单独找到彭义斌商定:李域明仍得6万元,尚荣多得5万元、彭义斌得4万元,张某得5万元。
  后彭义斌给李域明6万元,存入尚荣多个人户头5万元,以学生处所留活动费的名义送给张某5 万元,张某当时即将该款退回。事后,为逃避追查,被告人尚荣多、李域明及彭义斌三人商量了统一口径,约定谁都不许对外提截留、私分“点招费” 一事。
    2001年12月,被告人尚荣多指使彭义斌从“点招费” 14。 2万元中提取部分钱款用作活动费用。彭义斌遂以奖励招生工作人员的名义向学校打报告,经当时负责行政工作的副校长蔡永恒签字同意后,从“点招费”中提出5。
   7万元。之后,彭义斌按照尚荣多的要求,将其中7000元用于学生处发奖金,5万元于2001年12月28日存人尚荣多个人账户。  尚荣多于同月31日、2002年1月4日分两次取出此款,用于个人开支。
  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学校在招生工作中收取“点招费”,原商专校务会违反规定,决定收取“点招费”并将其中一部分用于奖励招生工作人员,情况属实。但是,原商专以学校名义违法收取的“点招费”,在行政主管部门未对学校的乱收费行为进行查处前,应当视为由原商专授权学生处管理的公共财产,即公款。
    被告人尚荣多、李域明等人共谋截留并侵吞该款的行为,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构成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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