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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和开发商签订协议,开发商少建了停车场,造成损失。开发商的做法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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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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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认为分为三种情况。一,开发商少建的停车场是在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上有而开发商少建的,明显的违规及违法,这也是最容易得到解决的情况,只要客观反应百分之百有后续解决措施的二,本身就没有停车场的规划,开发商在销售时有以停车场为配套的宣传及承诺,涉及虚假宣传,但此时维权的难度成本都会提高。
  三,以上两种情况均未出现,只是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的合同中有体现,那么是违约,合同中如果拟定有违约条款按合同来或者法院仲裁。

2017-12-23

41 0
    物業和開發商只能簽訂臨時代管物業協議,不可能造成開發商少建停車場。開發商少建停車場,要看最終建成的停車場和誰比,如果原先計劃建設的停車場超出規劃最低要求很多,這次減少只是把多餘的部分取消,且經過規劃局許可,則開發商並不違法;如果減少的結果是不能滿足規劃條件的最低標準,或者減少未辦理規劃變更手續,則屬於違法。
    你們想要起訴開發商,這個問題就複雜了。首先,你們認為開發商少建停車場“給業主造成損失”,必須拿出損失的確切證據,并計算出損失的數量(計算索賠用)。但實際上小區設置太多停車場對業主來說是有害的,一般都是城市規劃部門拍腦袋強行規定設置大量停車場的,你們很難從技術上證明你們的訴求。
    其次,你們無法證明開發商少建停車場“給業主造成損失”,那就只能從“違約”的角度起訴開發商。但這點同樣困難,因為你們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並未約定具體的停車場數量,也沒有誰購買了停車庫卻沒有交付,所以你們無法證明開發商違約。
  唯一能夠證明開發商“少建停車場”的是規劃部門批准的規劃圖,但這個東西只是行政許可的組成部分之一,本身也是可以合法變更的,不是購房合同的組成部分,從法律和法理上來說,都不能成為你們起訴的依據。  現在唯一能支持你們的,只有要求開發商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期限辦理產權證。
  因為如果開發商違反規劃,是無法辦理驗收手續的,也就無法辦理產權預登記的。如果合同沒有約定期限,可以根據當地其他樓盤的普遍約定期限作為參考。如果你們小區開發商給你們辦理了產權證,那麼就說明開發商已經履行了對你們和對政府兩方面的承諾,你們沒有理由繼續要求開發商增加停車場。
      我國法律並沒有規定住宅組成中必須有停車場(即使米國也同樣沒有,全世界任何國家也都沒有),一些城市有“住宅小區按照某某標準配建停車場”的說法,主要來自當地規劃管理部門的內部制定的審批標準,并不具備科學性,更沒有法律效力,嚴格上來說甚至有違法的嫌疑。
  但即使規劃管理部門非法制定的這個標準,也只是代表的建設標準,其規定“配建”的停車場也不是住宅的組成部分,是需要單獨辦理產權的,開發商也是可以單獨出售的,並不是免費供小區業主使用的“配套設施”。
  

2017-12-22

9 0
到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咨询

2017-12-22

10 0
关键要看规划时是怎么设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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