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宪法处于什么地位?
当今中国,“依法治国”的方略已经正式载入宪法,获得了崇高的宪法地位。然而追寻和探索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之路,进而把宪法的规定变为中国的现实,在中国真正实现由人治向法治的转轨,又成为我们当前所面临的迫切任务。 本文拟就实现依法治国的核心问题是保障宪法实施,以及保障宪法实施的方法和途径略抒管见。 一、依法治国实际上是依宪治国 法治国家与专制国家是相对而言的,它是指国家权力受到有效的控制,整个社会由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出来的法律所支配的状态。 由此可见,法治国家强调的是取决于多数人意志而产生的法的统治。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就是民主为本、法律至上、宪法至尊。其中法治的实质所在即...全部
当今中国,“依法治国”的方略已经正式载入宪法,获得了崇高的宪法地位。然而追寻和探索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之路,进而把宪法的规定变为中国的现实,在中国真正实现由人治向法治的转轨,又成为我们当前所面临的迫切任务。
本文拟就实现依法治国的核心问题是保障宪法实施,以及保障宪法实施的方法和途径略抒管见。 一、依法治国实际上是依宪治国 法治国家与专制国家是相对而言的,它是指国家权力受到有效的控制,整个社会由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出来的法律所支配的状态。
由此可见,法治国家强调的是取决于多数人意志而产生的法的统治。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就是民主为本、法律至上、宪法至尊。其中法治的实质所在即法律至上,而法律至上的核心与灵魂乃宪法至尊。因此,宪法至尊与法治的目标——体现法律权威,实现法律统治是高度一致的,简而言之,国家的法治实际上就是宪法之治。
其具体表现为: 首先,完备和完善的法律是法治的基础。依法治国的法律应该是部门齐全、形式完备和内容完善的统一体。在成文法国家,走法治之路,立法是个关键环节,即首先必须有完备的法律可依据。就此而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对加速新中国立法与法典化的进程,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这次会议结束以后,中国开始了法典化的进程,适应当时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通过大规模的立法基本改变了在中国持续二十年之久的“无法可依”的局面。
但是还不能说,今天我们实行法治的基础——法律完备和完善的问题就充分解决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发展步伐的不断加快,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的急剧变化向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是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需要尽快制定监督法、行政程序法、新闻法、民法典、物权法、期货法等等,换言之,客观现实的发展呼唤着法律的进一步完备:二是对原有的法律中有些不能适应社会政治生活、经济生活需要的内容,急需修改、补充,使之更加适应改革和建设的需要,更趋完善。
而宪法根本大法的地位决定了它能担负完备和完善法律的重任。宪法是制定一切法律的依据和基础,它不仅规定了国家立法机关的立法原则、立法权限和程序,为普通法的制定提供了立法原则,同时我国的宪法又是一部充分反映广大人民意志和利益,并三次随着改革形势深化而逐步修改和补充的、富有时代精神的、符合中国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的良好宪法。
因此,我们可以凭借宪法去统帅法律体系的建立、完备,统帅法律内容的完善。 其次,法治的核心内容之一是规范政府行使权力,规范政府行使权力有两层含义:一是“要保证政府的权力受到控制,以便政府的权力行使不致摧毁政府权力有意促进的价值”;二是要保障政府权力的运行,以实现对国家的高效、民主管理。
而宪法正是“人民管辖政府的根本规则”,宪法是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表机关制定的,它产生于人民,代表着人民的最高利益,人民正是通过宪法这一最基本的形式去授予政府权力,并且明确规定政府行使权力的方式、方法和程序,从而控制和保障政府的权力运行。
显而易见,只有宪法才能从根本上规范政府权力,也只有宪法才能真正体现法律统治。 最后,法治的基础和归宿是保障人权,即用法律来维护人的尊严,尊重人的价值,保障人的权利。所谓人权,简言之,就是作为自然的和社会的人所固有的权利,它包含生存权以及国家赋予的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的权利自由。
而宪法正是人民的权利证书,是人权的保障宣言。其体现为:1、宪法确认和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人权的重要政治法律表现是公民权,世界上第一个把人权提到纲领性文件和根本法地位的是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马克思称它为“第一个人权宣言”。
随后1789年法国大革命时期通过的《人权宣言》,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资产阶级人权概念。随着法国《人权宣言》在世界各国广泛传播,宪法对人权的确认逐渐趋向于对本国公民“基本权利”的确认和规定,即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将人权中那些具有首要意义的、对每个公民都至关重要的内容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规定下来,这不仅赋予了人权以最高的法律效力,也为普通法对公民权利的规定和保护提供了最高法律依据。
2、宪法不仅通过确认公民权利,赋予了公民在国家和社会中的主人翁地位,“而且它要求政府向公民或通过代议机构向公民负责”,从而实现了“主权在民”的原则。3、宪法还可以通过规范国家权力以确保公民权利,防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滥用人民赋予的权力来随意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总而言之,人权在近代国家的宪法中占据了实际上的核心地位,“从根本上说来,人权是宪法支配法律和权利所得到的结果。” 综上所述可见,依法治国实际上就是依宪治国,即以宪法为依法治国的首要法律依据,依法治国必须在宪法的范围内进行。
因此,要达到法治的目标,其关键所在是确保宪法的贯彻实施。 二、保障宪法实施的方法和途径 宪法的实施需要一套完备的制度。那么,在今天我国的国情下,我们应该采取哪些措施去切实保障宪法的实施呢?笔者认为,亟待解决下述问题: (一)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人民必然是保障宪法实施,实现依法治国的最坚实的社会基础 依法治国不仅仅是治国方略的改变,它所需要的是从制度到人们的观念的深刻变革。
要发挥人民在依法治国中的主体作用就必须在全民中树立法律至上、宪法至尊的观念,培养和强化全民的法治意识、宪法意识,这也是中国法治化的难点和重点之一。要解决好这个问题仅靠宣传宪法和法律是不够的。在过去的十五年中,党和国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开展了三次以宪法为重心的五年普法运动,三次大规模的普法,虽然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可也给我们留下了一些值得深思的问题:一是法制宣传教育往往只重视法律条款的学习,更多地强调公民对法律的服从;二是忽略了公民对法治实践的体验。
由此带来的弊端是:公民虽然也学习,懂得了一些法律规定,但并没有从整体上树立起法律权威性的意识,没有认识到法律至上和人民至上的关系,对法律更多的是基于其强制性去被动地服从,而很少意识到自愿守法,更谈不上把法律作为一种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工具。
那么,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呢?笔者认为关键在于树立法律的权威性,即在全民中牢固树立法律至上、宪法至尊的法律意识,其具体措施为:其一,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出来的法律必须是让人民信赖的良法,即法律要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反映中国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符合中国现实国情,处理好保障公民权利和制约国家权力的关系,处理好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其二,在培养公民的法治意识的时候,不可忽视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即“法治需以特定类型的文化为其文化生态环境,这特定类型的文化就是理性文化”。
逐步使公民具有法治所需要的文化基础,是中国走向法治化的重要条件。公民具备了这些理性文化要素,就能够真正认识到,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宪法和法律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法律至上实际上是人民意志和利益至上,对国家依法而治就是人民之治,就是人民主权的体现,从而使人民群众从被动地服从法律转化为主动、自愿守法,并最终能够运用宪法、法律规范政府权力,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能够运用宪法、法律规范自己的权利,保证社会的有序运行。
其三,“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从而让人民在现实中,通过宪法和法律的实际运作,体验到宪法和法律的最高权威性。
(二) 理顺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的关系,这是保障宪法实施,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 党的十五大报告把依法治国定义为:“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该定义明确告诉我们,一方面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领导既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原则,又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重要标志。另一方面党的领导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进行。
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的关系,深刻揭示了当代中国法治的重要特色。1982年宪法在强调坚持党的领导的同时,就庄严宣告: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各政党……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中国共产党党章也郑重宣布:“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意味着一切党组织和党员都必须以宪法为自己行为的最高准则,其活动都不能与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这是因为:1、宪法和法律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而中国共产党在任何时候都把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因此,党是否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这是是否违背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根本问题。2、宪法和法律是经过实践检验的党的正确路线、方针、政策的法律化、制度化,因此,遵守宪法和法律与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一致的。
3、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一旦国家权力机关通过,党当然也应该领导人民贯彻执行宪法和法律。中国共产党执政党的地位决定了,党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并在其规范内活动,这对于保障宪法实施,实现依法治国是极为重要的。
人民共和国宪政建设几十年的坎坷历程和中国共产党自身发展的曲折历史已充分证明:只要执政党注重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并坚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就能提高执政党的领导水平,保证执政党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性,从而提高执政党的威信,密切执政党与人民的关系,强化执政党的领导地位,推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顺利发展。
(三)建立、健全违宪审查制度,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性和根本法的地位,从根本上保证法治目标的实现 违宪审查,指特定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对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和法律法规、规章等是否与宪法条文和宪法原则相抵触进行的审查。
是监督宪法实施的主要形式。要保障宪法的实施,除了宪法自身内容的完善之外,还必须对宪法实施的全过程实行层层监督,及时纠正、查处违宪案件,这是宪法实施的最可靠的保障,否则有法不依恶于无法可依。因为无法可依,老百姓还渴望着“良法”的出台,认为一旦有法,就有了希望;而有法不依,一则严重损害宪法根本大法的地位和最高权威性,动摇国家法制和民主制度的根基,进而危害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社会的安定团结;二则令百姓失望,发生宪法信仰危机,使宪法的实施失去牢固的群众基础。
当然,关于建立宪法监督保障制度的问题,1982年宪法较之于共和国制宪史上前三部宪法作出了很大的改进,即一方面规定了维护宪法统一和尊严的总的原则和要求;另一方面规定了监督保障的基本制度,但在实际运行中却缺乏可操作性,使对违宪案件的处理流于形式。
因此,当前我们急需做的是:1、立法者在思想上应认识到,建立、健全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是中国现实的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也是中国经济发展逐渐与国际经济接轨的发展趋势的需要。基于此,我们应尽快结束建立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长期限于纸上谈兵的状态,把法学家们千呼万唤的违宪审查制度通过宪法修正案的形式见诸于宪法。
2、尽快出台宪法监督法,明确界定违宪的特点及构成要件,规定违宪的受理和追究等有关基本问题,规定违宪审查机构的性质、地位、产生方式、任期、职权、工作程序和方法等问题。3、关于在中国建立何种违宪审查机构的问题,笔者赞成“设立宪法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违宪审查庭并行的复合审查制的方案。
此方案即在全国人大之下设立宪法委员会,在最高人民法院下设立违宪审查庭分别行使非诉讼的、事先的审查和违宪侵权诉讼、附带性审查。在二者冲突时,人们有权对法院违宪审查庭的裁决向宪法委员会申请复审。宪法委员会认为不违宪的,法院必须收回宣告并服从宪法委员会的裁决。
”不言而喻,采取上述三项措施,对于保障宪法实施,实现宪法之治,最终达到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意义重大。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