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规定“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 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 人追偿。
”这是关于连带责任人内部责任分担的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判决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时,只判 决各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原则上不在判决书中对各侵权人的赔 偿数额进行分割。 但是,如果连带责任人是确定的,在被侵权人起 诉后,连带责任人也请求人民法院明确各自责任的份额,那么人民 法院在判决连带责任人对被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外,可以根据各 连带责任人过错程度一并判决其承担责任的份额。
但是,明确各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并不意味着连带责任人的责任转化为按份 责任。 如果转化为按份责任,等于从实质上改变了侵权人承担责 任的方式,对于被侵权人的保护是不利的。
因此,责任份额仅在连 带责任人内部发生效力,责任份额只是各连带责任责任人最终承 担责任的依据,是今后连带责任人行使追偿权的
基础,并不影响连 带责任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人对外承担了赔偿责任后,需要在内部确定各自的 责任。
因为连带责任人各自应当赔偿的数额要根据各自责任大小 确定。而责任的大小一般依据以下原则来确定。
一是根据各自的过错。大多数侵权行为以过错为构成要件, 将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连带责任人之间责任的依据之一,能够体现 公平的原则,也是我国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
确定赔偿数额时,应 当对每个责任主体在实施侵权行为时的过错进行比较,有故意或 者有重大过失等较大过错的,承担的赔偿数额较大;过错较小的, 比如,只有轻微过失的,可以承担较少的赔偿数额。
二是对原因力进行比较。
原因力是指在构成损害结果的多个 原因中,每一个原因对于损害结果发生或者扩大所起的作用。原 因力也是确定连带责任人赔偿数额的一个方面,特别是在无过错 责任的情况下,需要对各责任主体在实施侵权行为时所起作用进
行比较,所起的作用较大的,应当承担较大的赔偿数额;所起的作 用较小的,可以分担较小的赔偿数额。
三是平均分担赔偿数额。如果根据过错和原因力难以确定连 带责任人责任大小的,可以视为各连带责任人的过错程度和原因 力大小是相当的,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由连带责任人平均承担赔偿 责任。
比如,有四位连带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那么每人分担赔偿 数额的四分之一。需要指出的是,不能简单的、不加条件地让连带 责任人平均分担赔偿数额,该规定适用的前提是:通过过错、原因 力等比较后仍难以确定赔偿数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