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越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发生事故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 条因受害人翻越、穿越、损毁、移动铁路线路两侧防护围墙、栅栏或者其他防护设施穿越铁路 线路,偷乘货车,攀附行进中的列车,在未设置人行通道的铁路桥梁、隧道内通行,攀爬高架铁路 线路,以及其他未经许可进入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等铁路作业区域的过错行为,造成人身损害 的,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适当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并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铁路运输企业未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有上述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 业应当在全部损失的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二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二)铁路运输企业已充分 履行...全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 条因受害人翻越、穿越、损毁、移动铁路线路两侧防护围墙、栅栏或者其他防护设施穿越铁路 线路,偷乘货车,攀附行进中的列车,在未设置人行通道的铁路桥梁、隧道内通行,攀爬高架铁路 线路,以及其他未经许可进入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等铁路作业区域的过错行为,造成人身损害 的,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适当减轻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责任,并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铁路运输企业未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有上述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 业应当在全部损失的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二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二)铁路运输企业已充分 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受害人仍施以上述过错行为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失的百 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 条受害人横向穿越未封闭的铁路线路时存在过错,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前条规定处理。
受害人不听从值守人员劝阻或者无视禁行警示信号、标志硬行通过铁路平交道口、人行过道,或者 沿铁路线路纵向行走,或者在铁路线路上坐卧,造成人身损害,铁路运输企业举证证明已充分履 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