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是指债权人因保管合同、运输合 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 债权人有权依照
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留置物, 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得到清偿。
留置权是指 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 未能如期得到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担 保和实现债权的权利。 留置是我国经济生 活中较普遍存在的一种合同担保形式。其 设定的目的,是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 在债务人清偿债务之前,债权人有占有留 置物的权利。
因此,上述案例中,程某的行为即为留 置,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定作人未向承 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 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如顾某认为 程某所更换的零件价格过高,可以找相关部 门鉴定,程某也应该在更换零件时就告知程 某零件价格,故双方都有不妥之处,但是在 顾某不肯支付全额修理费的情况下,程某行 使留置权本身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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