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理工大学的入学奖学金问题长沙
学生奖学金实施细则(2006)
2006-10-17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进一步适应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立志成才,根据国家教育部和湖南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奖学金类别:长沙理工大学学生奖学金设优秀新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及经学校批准的其他奖学金。
第二条 奖学金参评对象:长沙理工大学普通本、专科在籍学生。
第三条 参评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思想品德优良,表现良好;
2.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成绩较好;
3.关...全部
学生奖学金实施细则(2006)
2006-10-17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进一步适应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立志成才,根据国家教育部和湖南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奖学金类别:长沙理工大学学生奖学金设优秀新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及经学校批准的其他奖学金。
第二条 奖学金参评对象:长沙理工大学普通本、专科在籍学生。
第三条 参评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思想品德优良,表现良好;
2.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成绩较好;
3.关心集体,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文体活动,体育锻炼达标。
第四条 一学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该学年奖学金参评资格:
1.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者;
2.受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
3.在留校察看处分期内,不参评奖学金;
4.一学年学分低于36学分,且当学年所学必修课程的平均绩点低于2.0者;
5.所修课程有一科不及格者,降低一档评定奖学金;所修课程不及格达两科次以上(含两科次)者,原则上不能获得该年度奖学金(若其中有一科全班的不及格率达到50%,可予考虑,降低两档评定奖学金);
6.有一学期的德育成绩在70分以下者;
7.学生试读期间,不享受奖学金;
8.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奖学金。
第五条 奖学金评选类别、比例和金额
(一)优秀新生奖学金
凡被我校以第一志愿录取的新生,若其高考成绩名列所在省(市、区)前500名,入学时可获得5000元的“优秀新生奖学金”。
(二)优秀学生奖学金
1.等级、标准和比例:
(1)本科学生:
特等:每人每年2000元,按不超过学生人数的2%评定;
一等:每人每年1000元,按不超过学生人数的7%评定;
二等:每人每年800元,按不超过学生人数的10%评定;
三等:每人每年400元,按不超过学生人数的21%评定。
(2)专科学生:
特等:每人每年1500元,按不超过学生人数的2%评定;
一等:每人每年800元,按不超过学生人数的7%评定;
二等:每人每年500元,按不超过学生人数的10%评定;
三等:每人每年300元,按不超过学生人数的21%评定。
(3)上一年度的省级先进班集体的奖学金比例调整为:特等3%、一等9%、二等13%、三等25%,但奖学金标准不变。
2。条件:
(1)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2)参评特等奖学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a。
德、智、体综合测评分在班级排第一名者。
b。各单科考试(考查)原始成绩原则上均在80分
以上(若确有科目考试太难,单科可1-2门低于80分),且总成绩名列同年级同专业类学生中前5名。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评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
a。
德、智、体综合测评分排名在班级前15%者。
b。受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的表彰和奖励,德、智、体综合测评分排名在班级前25%者。
(4)具备下列条件者,可参评二等优秀学生奖学金:
德、智、体综合测评分排名在班级前30%者。
(5)具备下列条件者,可参评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
德、智、体综合测评分排名在班级前55%者。
(三)单项奖学金
1.学习科技竞赛奖:在校级以上(不含校级)学习科技竞赛中获奖者,或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具备CN或ISSN刊号)上发表论文者,可获学习科技竞赛奖,奖励100-2500元。
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序号
类别
奖励标准
奖励对象
一等
二等
三等
纪念奖
1
国家级
1000
700
500
300
个人
2
省部级
700
500
300
100
3
国家级
2000
1500
800
400
团体
4
省部级
1500
800
400
200
(注:若竞赛设有特等奖,则获得特等奖者,在各类别一等奖的基础上增加500元;论文只发表但没有评奖者,可获纪念奖。
)
2.文艺活动优秀奖:积极参加文艺活动,在校级以上(不含校级)文艺比赛中获奖,可获文艺活动优秀奖,奖励100-2500元。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序号
类别
奖励标准
奖励对象
一等
二等
三等
纪念奖
1
国家级
1000
700
500
300
个人
2
省部级
700
500
300
100
3
国家级
2000
1500
800
400
团体
4
省部级
1500
800
400
200
(注:若比赛设有特等奖,则获得特等奖者,在各类别一等奖的基础上增加500元。
)
3.体育竞赛奖:参加国家、省(部)级运动会单项比赛获前八名者,可获体育竞赛奖,奖励100-2000元。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序号
类别
奖励标准
奖励对象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纪念奖
1
国家级
1000
700
500
300
个人
2
省部级
700
500
300
100
3
国家级
2000
1500
800
400
团体
4
省部级
1500
800
400
200
(注:获运动会单项比赛第四至第八名者,可获纪念奖。
)
4。社会实践奖: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取得明显效果,写出有价值的调查报告,或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受到省级以上(含省级)表彰奖励者,可获社会实践奖,奖励100-1000元。
5。精神文明奖:有拾金不昧、舍己救人、见义勇为者,在保护国家财产方面表现突出并产生一定社会影响者,可获精神文明奖(学校已奖励者不再申报),视其影响大小奖励100-2000元。
6。管理人才奖:在组织各类学生活动、群体活动及学生管理等社会工作中有出色成绩者(按不超过参评奖学金学生总数的1%评定,学校已表彰奖励者不再申报),奖励100元。
单项奖学金(除管理人才奖外)均须凭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具备CN或ISSN刊号)上发表的论文、调查报告或奖励证书申报。
同类单项奖学金原则上不重复奖励,只按奖金最高项进行奖励。
第六条 奖学金评定机构
1。学生工作部(处)负责指导和协调全校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2。各学院(校区)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奖学金的评定和申报工作。
3。各学院(校区)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校区)学生对奖学金评定过程中有关问题的询问和解释。
第七条 奖学金评定时间与程序
1.每学年第一学期第四周内,学生工作部(处)向各学院(校区)下达奖学金总金额(不含单项奖学金),由各学院(校区)掌握,专款专用。
但享受面应严格控制在学生人数的40%以内,且不能超过总金额。
2。第五-七周,各学院(校区)完成学生上学年综合测评工作。
3。第八周,各学院(校区)学生提出申请并上交《长沙理工大学奖学金审批表》。
4。第九周,群众评议,班委会提出意见,学院(校区)在本学院(校区)范围内张榜公布初选名单,广泛征求师生意见。
5。第十-十二周,各学院(校区)完成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并按格式造册(附软盘)报送学生工作部(处)(未在本学院范围内张榜公布征求意见者,不得报送)。
6。第十三周后,学生工作部(处)审查各学院(校区)报送的材料,并将审查结果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由学校行文。
7。第十五周后,各学院(校区)召开表彰大会,颁发奖学金及证书(奖学金发放办法由各学院自行制定)。
毕业生奖学金评定时间一般为每年的5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第八条 申诉
学生个人对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本学院(校区)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天内向本学院(校区)提出申诉,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如学生对本学院(校区)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生工作部(处)提起申诉,学生工作部(处)应在接受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单位。
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九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此不相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