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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适用“多余指定原则”?

怎样适用“多余指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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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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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余指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当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 了与完成发明目的无关的附加技术特征时,如果被告在被控侵权物 中未实现该附加技术特征,仍可以认定构成侵权。 在司法实践中承认这一原则的出发点,是防止造成由于专利权 人在撰写专利文件时,由于形式上的失误,掩盖侵权行为人实质上 的侵权。
    在专利司法实践中确认了这一原则,又可能会造成对公众 利益的侵害,使公众无法确定某一专利的具体保护范围,使专利保 护范围处于边缘不稳定状态。 法院在审判专利侵权案件中,从公平的尺度出发,在一定的条 件下,仍然会依据多余指定原则对是否侵犯专利权作出认定。
  但 是,应当指出,运用多余指定原则不是随意的、无限制的。  依据多 余指定原则判定专利侵权这种做法必须受到一定条件限制。人民法 院适用这一原则至少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
   多余指定原则的运用,即法院对记载在独立权利要求中的 附加技术特征的认定,必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才予考虑,法院不应 依职权主动适用多余指定原则。 2。   在决定适用多余指定原则时,首先是要对附加技术特征作 出认定,这种认定必须结合专利说明书对该项多余技术特征目的、 作用的说明,不可随意认定。
   3。 法院对附加技术特征作出认定,并非将该附加技术特征从 专利保护范围——权利要求中删去,法院无权扩大专利保护范围, 只是在进行技术比较时,对该技术特征可以不予考虑。   4。
   法院在专利侵权诉讼中,适用多余指定原则必须特别慎重, 要结合专利的发明目的、效果、技术手段进行综合判断,只有当专 利权人是显而易见的疏漏造成附加技术特征写入独立权利要求时, 才可适用多余指定原则。
  一旦认定了是附加技术特征,而侵权物恰 恰缺少的是这一技术特征时,就可以作出被告构成侵权的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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