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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向出租人的亲友交付租金能否视为租金已付?

承租人向出租人的亲友交付租金能否视为租金已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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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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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租赁关系是基于租赁合同建立的,合同具有相对性,权利义务专属于合同的当事人,即承租人履行义务的对象只能是出租人,支付租金应该支付给出租人。实际生活是复杂多样的,有时承租人可能将租金交付给出租人的亲友,而亲友并未将租金如数转交给出租人,因此出租人向承租人再次索要租金。
    此时,承租人能否主张已经履行了租金支付义务?通常情况下,按照严格的合同相对性来讲,承租人履行义务的对象为出租人,而非任何出租人的亲友,即便是出租人的近亲属亦无权收取租金。
  如果错将房屋租金交给这些人,那么,承租人只能以不当得利要求出租人亲友返还租金,而不能向出租人主张已经履行了支付租金的义务。  如果租赁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将租金支付给出租人指定的亲友的,则根据《合同法》第64条的规定,双方这样的约定是有效的,承租人向出租人指定的亲友支付租金的行为可以视为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此时,该亲友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因此,如果承租人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仍可主张承租人违约。
    如果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不方便管理房屋,授权委托亲友代为收取租金的,根据《民法通则》第63条的规定,委托代理人的行为后果由委托人承担。因此,承租人将租金交付给出租人亲友的,可以视作履行了支付租金的义务。
  此时,承租人要复印出租人授权委托证明以及租金收条,以便日后因租金支付义务是否履行发生纠纷能够有据可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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