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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认与商标近似判断有 何关系?

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与商标近似判断有 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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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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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 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 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 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 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 解答》第11条指出,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是构成商标 近似的必要条件。仅商标文字、图案近似,但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 混淆、误认的,不构成商标近似,在商标近似判断中应当对是否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进行认定。
    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一般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 相关公众误认为被控侵权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于商标权人;另一 种是误认为被控侵权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与商标权人之间存在特 定的联系。
  至于是否应当把相关公众在看到被控侵权商标时会 “联想”到权利人的注册商标,并认为两者比较接近的情况也规定 到混淆、误认范围内,由于上述“联想”的标准在对驰名商标进 行扩大保护,以避免驰名商标淡化方面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对 于普通的侵犯商标权行为的认定如采用“联想”标准显然对商标 权人保护过宽。
    因此北京高院在上述规范性文件中只对来源同一性 混淆和关联性混淆作出规定,并未采纳联想性混淆的标准,从而对 上述司法解释作出了较为保守的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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