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雇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雇主是否承担责任?
【案例】2008年9月7日,北京市某区农民王某受雇主李某的
指派,负责驾驶货车拉运渣土,当他行驶至市郊某路段时与他人车 辆发生交通事故,使另一辆车的驾驶人张某受伤。
经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认定,王某负全责。张某经鉴定机构鉴定伤残程度为九
级。王某认为应由李某承担,李某却认为应该由王某承担。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
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 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
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 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 以向雇员追偿。
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
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 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因此,机动车驾驶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 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人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机动车驾驶人有
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且雇主承担 了连带倍偿责任的,可以向机动车驾驶人追偿。
本案中,赔偿责任应由雇主李某承担,因王某负全责,若其对事故发生有重大过失,
李某可就赔偿部分向其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