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管委会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技术创新,与企业签订协议书, 2013年度向高新技术企业拨付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协议中明确企业将收到的资金计入“资本公积’’科目,此项资金未经国务院批准,是否 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 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 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企业从中关村管委会取得的符合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专 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在2013年度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