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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主体有资格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哪些主体有资格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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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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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时增加了民事公益诉讼制 度。该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 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 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2012年8月,初次审议的《环境保 护法修正案(草案)》没有规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在征 求意见的过程中,很多意见提出,《民事诉讼法》已经明确法律 规定的机关和组织可以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污染环境行为 提起公益诉讼,因此应当在《环境保护法》中将环境民事公益 诉讼制度进一步细化,明确哪些主体具有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 讼的原告资格。
   在《民事诉讼法》确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之前,我国司法 实践中已经出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例,关于原告模式大体 有以下几种:一是检察机关作为原告,如2010年重庆市璧山县 检察院起诉重庆某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污染环境的公益诉讼 案;二是行政机关作为原告,例如2011年昆明市环保局诉昆明三农农牧有限公司污染水源案;三是环保组织作为原告,例如 2009年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江苏省江阴市集装箱公司污染环境 案。
     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一些意见提出负有环境 保护职责的部门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首先,《民事诉 讼法》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这 个机关就应当是负有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其次,《海洋环境 保护法》第90条第2款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 门可以代表国家,对破坏海洋+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 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理论 界一般认为这就是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 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另外,1些意见赞同依法登记的从事环 境保护的社会团体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还有一些意 见建议规定检察机关也有权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1)是否应当赋予行政机珠原告资格 我国《行政强制法》对环境污染规定了代履行制度。  环境 保护行政机关可以责令污染者、j台理污染、恢复原状。当污染者 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时,环境保M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委托他 人代履行,代履行的费用由污染者负担。
  而当污染者不支付代 履行费用时,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些意见 认为,从以上规定来看,负有环保职责的部门不用通过环境民 事公益诉讼的途径向污染者索取治理污染、恢复原状的费用。   至于学界有的观点认为《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第2款的规定就是行使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持反对的观点认为,负有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是国家利益的代 表者,其代表国家向污染者提出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民 事诉讼法关于原告资格的“直接利害关系原则”。
    而公益诉讼 是与损害行为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提 起诉讼。因此,负有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为了国家利益所提起 的损害赔偿之诉属于普通的民事诉讼,而不属于公益诉讼。
  由 于存在不同的认识,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没有赋予行政机关 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2)是否应当赋予检察机关原告资格 从司法实践来看,200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 强化检察职能、依法保护国有资产的意见》,强调“检察机关应 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对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违 法行为提起诉讼”。
  各地检察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 求,进行了公益诉讼的实践,其中包括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   如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共同出台了《关 于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试行规定》,2003年山东省 乐陵市检察院针对某化工厂污染环境的行为,提起一起环境公 益诉讼。
   在《环境保护法》修改过程中,关于检察机关能否提起民 事公益诉讼,有不同意见。有的意见认为,人民检察院作为宪 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如果企业违法排污造成环境损害,检 察机关可以督促政府有关部门加强执法,或者支持受害人起诉,没有必要通过提起诉讼的形式来解决具体的环境损害问 题。
    另外在一些诉讼程序和诉讼制度上还有很多问题难以解 决,如举证责任如何分担、诉讼费用如何缴纳等。由于存在不 同的认识,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没有赋予检察机关提起环 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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