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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社会组织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哪些社会组织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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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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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2013年6月再次审议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 第48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行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 合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规定虽然增加了环境公 益诉讼制度,但只赋予中华环保联合会及在省级民政部门登记 的环保联合会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引起一些 的争议。  2013年10月审议的《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第53 条规定“依法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 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规定虽然有限度地扩大了提起公益诉 讼原告资格的范围,但只赋予全国性社会组织有起诉的资格, 很多意见认为还是太窄,不利于调动专门从事环境保护的社会 组织的积极性,不利于我国环保事业的发展。  立法机关在科学 立法、民主立法精神指引下,高度重视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最后 通过的《环境保护法》将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扩大到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公益性 组织,拓宽了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回应了社会 呼声。
  需要说明的是,本法所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 府”,包括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如西藏的阿里地区),以 及不设区的地级市(如广东的东莞市),此外还包括直辖市下 属的区、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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