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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应当 载明哪些事项?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决定书应当 载明哪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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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2

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 名称、地址;(2)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3)查 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4)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5)行政机关的名称、 印章和日期。此外,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 政机关分别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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