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传染病防治条例第六章法律责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一)造成传染病菌(毒)种扩散的;(二)未经许可收治肺结核病人的;(三)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停产停业;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全部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一)造成传染病菌(毒)种扩散的;(二)未经许可收治肺结核病人的;(三)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停产停业;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经处罚后其饮用水质仍未达到国家标准的,应当责令其停产停业。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预防医院内感染和医源性感染条件未达到标准的;(二)未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当,造成医院内感染和医源性感染的;(三)各种被污染的医用废弃物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四)成品血液及生物制品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五)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使用后未消毒毁形的;(六)医疗保健单位及其医护人员使用过期、变质、伪劣预防用生物制品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警告或者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综合医院未设立肝炎和肠道专科门诊或者布局和设施不符合要求的;(二)不具备设立肝炎和肠道专科门诊的医疗保健单位,收治传染病病人的;(三)医疗保健单位疫情报告直接责任人、第一责任人未按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停产停业,可以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二款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执业许可证。第四十三条旗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作出1万元以下罚款的决定,决定处1万元以上罚款的,必须报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四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保健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向作出原裁决的卫生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