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2015-12-06 23:48:42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和传染病防治应急预案,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具体实施;(二)对传染病预防、治疗、监测、控制、疫情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三)确定医疗保健单位承担传染病防治的责任和范围;(四)确定传染病技术鉴定组织的责任和范围;(五)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本级和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保健单位的传染...[展开]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和传染病防治应急预案,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具体实施;(二)对传染病预防、治疗、监测、控制、疫情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三)确定医疗保健单位承担传染病防治的责任和范围;(四)确定传染病技术鉴定组织的责任和范围;(五)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本级和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保健单位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六)依法核发《卫生许可证》、《性病医疗执业许可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农牧业、林业行政部门应当与卫生行政部门建立疫情通报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开展防治工作。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与卫生行政部门建立传染病防治通报制度。第九条教育机构对在校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应当包括传染病预防知识。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传染病预防控制知识的宣传。 第十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防治传染病的查询、调查取证、采样、检验;(二)负责预防接种、发放预防接种证;(三)负责疫情报告管理、统计分析;(四)负责传染病监测、预测、预报和疫情处理;(五)负责宣传传染病防治知识;(六)负责传染病防治的技术培训;(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铁路、民航等单位内部设立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本系统内部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传染病防治任务,并接受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业务指导。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保健单位有关传染病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以及预防、控制措施,并有权检举、控告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十三条医疗保健单位应当设立预防保健机构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和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防治工作,承担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交付的传染病防治任务。第十四条传染病管理监督员和检查员,必须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及时发现疫情,提出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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