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
由于查封、扣押在行政执法中的广泛使用,对于查封、扣押 的财物、划拨的存款、汇款和拍卖、依法处理所得款项的严格管 理就显得尤为重要,否则不仅会造成这些款项的非法流失,损害 国家利益,还会给一些腐败分子造成可乘之机,损害党的形象和 国家机关的威信。 所以,本法明确规定了查封、扣押的财物、划 拨的存款、汇款和拍卖、依法处理所得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任何行政机关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 者变相私分。对违反这一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由财政 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全部
由于查封、扣押在行政执法中的广泛使用,对于查封、扣押 的财物、划拨的存款、汇款和拍卖、依法处理所得款项的严格管 理就显得尤为重要,否则不仅会造成这些款项的非法流失,损害 国家利益,还会给一些腐败分子造成可乘之机,损害党的形象和 国家机关的威信。
所以,本法明确规定了查封、扣押的财物、划 拨的存款、汇款和拍卖、依法处理所得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任何行政机关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 者变相私分。对违反这一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由财政 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里的“有关部门”包括审计部 门、监察部门及违法的行政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行政机关截 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的钱款 的,属于财政违法行为,具体应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 例》的规定,由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监察机关按照各自管理权 限予以处罚、处分,并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国务院于2004年 11月通过了《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于2011年1月作 了修改),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 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有财政 违法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由监察机关及 其派出机构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财政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处分的机关为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监察机关,其中监察机关负责对有财政违 法行为的公务员进行行政处分。考虑到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当上缴国库或 者划入财政专户的钱款的违法行为性质比较严重,行政强制法 直接规定了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这四种比较重的行政 处分。
在执行时只能在这四种处分之内进行选择适用,不能适 用警告和记过这两种比较轻微的处分种类。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