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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 人数多出多少?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 人数多出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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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2

     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 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 书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人民政府正职领 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 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 等额选举。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乡、民族乡、镇 的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的候选人数应 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 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由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 举。
    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 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 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 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 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由此可见,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 至五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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