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压工资,该怎么索要?这个公司没有营业
法律法规不健全是频频发生
民工跳楼讨工资的主因
最近,在广东中经常听到有中“民工跳楼讨工资” 新闻报导,甚至有个别民工不止一次、而且还两次为讨工资跳楼。由于这已经不是“极”个别现象,所以已经引起了新闻界的关心,更引起了政府的重视。
引起了新闻界的关心,更引起了政府的重视后,“民工跳楼讨工资”问题是不是得到解决了呢?我们可以说,这种问题还未得到解决。一方面,政府的确,对此问题的确下了不少功夫,也做了很多工作,例如三番四次强调“加强劳动执法力度”、“在春节前要解决好欠薪问题”、“开通欠薪投诉热线”等等,好像暂时压住了“跳楼”的“热潮”,但另外一方面,岁末讨工资的问题,却未得到实质性的...全部
法律法规不健全是频频发生
民工跳楼讨工资的主因
最近,在广东中经常听到有中“民工跳楼讨工资” 新闻报导,甚至有个别民工不止一次、而且还两次为讨工资跳楼。由于这已经不是“极”个别现象,所以已经引起了新闻界的关心,更引起了政府的重视。
引起了新闻界的关心,更引起了政府的重视后,“民工跳楼讨工资”问题是不是得到解决了呢?我们可以说,这种问题还未得到解决。一方面,政府的确,对此问题的确下了不少功夫,也做了很多工作,例如三番四次强调“加强劳动执法力度”、“在春节前要解决好欠薪问题”、“开通欠薪投诉热线”等等,好像暂时压住了“跳楼”的“热潮”,但另外一方面,岁末讨工资的问题,却未得到实质性的解决;其最主要的原因,我个人认为是政府没有真正抓住如何解决这问题的重点,而过多地使用行政、政策性文件去强调,而导致的。
我个人认为引起这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的最主要由于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不健全而产生。
听到这里,有人会提出“民工跳楼”与“讨薪”有关,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任何什么关系,因为我国现在的法律法规是支持民工用合法手段去讨回应得的工资的。
但事实上,有人认为民工会不知道我国现在的法律法规是支持民工用合法手段去讨回应得的工资的吗?我相信任何一个有正常头脑的人都会知道且很清楚这个是法律已经赋予的权利。但为什么他们不用合法的手段与程序要回自己应得的工资呢?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法律法规上常说的“证据”问题。
我们这样可以试想一下,一个企业由于某种原因欠发了某个人的工资,于是讨薪者向欠薪企业直接去讨。那么欠薪企业若一时无法支付的话,定会以某种理由说推脱。在这个时候,讨薪者往往会要求欠薪企业开具欠条证明此事,方便以后用合法手段讨薪。
但作为欠薪企业的领导或会计会在这个时候就可以拒绝开具这种欠条吗?我想大家都会知道答案,这是不大可能的。因为开具了这种欠条的话,欠薪企业就会在法律上失去主动权,为此,欠薪企业就得想办法稳住讨薪者,拖延时间 (按法律的说法就是使对方的诉讼时效过期) 。
于是讨薪者只好离去。经过这样三番四次讨薪不成,讨薪者终于发现,原来欠薪企业是想用这个方法让讨薪者的诉讼时效过期,以达到赖帐的最终目的。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讨薪者就会想起运用起法律上赋于的权利通过正规的法律渠道去解决此事。
但这个时候,讨薪者就会想起一个很严重的问题,讨薪者是没有任何“证据”支持他去运用这一定权利的。而在法律上讨薪者能运用的所谓“证据”只有欠薪企业自身的财会帐本。但这种帐本,任何企业都是可以商业机密为由拒绝让任何单位、机关、个人去查证的;而且在按现在社会的大体情况来说,企业拥有“真假”两组帐本的情况非常普遍。
若欠薪企业在这个时候不让讨薪者查帐或者拿出本“假”帐本,欠薪者也无可奈何,更有甚者可能出现欠薪企业反诉讨薪者无理诉讼的情况。
(在很多报道中,要求讨薪者要维护自己合法的权利 ,首先就得先向欠薪单位索要欠薪条,根据以上举例,大家可以看出,这是不大可能的。
)
基于以上情况,讨薪者不得不选择用社会公义这种方法去讨回应得的工资。由于要引起社会公义首先就得得到社会关心与重视,于是“跳楼讨资”的一幕就这样开始了。
对于这种情况,我们作为社会的一分子,对此表示同情。
但同情之余,我们更应当想一想,是什么原因造成这种情况的呢?
根据上面的举例,大家都很明白,原因很简单,就是法律上所指的“证据”。正是由于欠薪人由于社会、经济、政治上的地位不平等,无法拿到可以证明事实真相的“证据”所以才不得不选择“跳楼讨资”这一方法。
在法律上是不是没办法解决这一“证据”问题呢?我很遗憾地告诉大家这是没有的。
由于劳动关系是属于民事关系的一部份,所以要受到民法调整,在“劳动法”上没有详细列出的条文是按照民法执行的;程序法方面也是一样,劳动方面的争议也是受到“民诉法”所调整的。
“谁主张谁举证”这一原则是“民诉法”构成的基本原则之一。根据这一原则,在没有法律上的明文规定的情况,任何人都可以不用对自己不利的事实举证,企业作为法人同样享有这一权利。企业也当然可以不用为自己欠薪的事实举证。
而法律上所明文规定的要求诉讼人为自己不利的事实举证的行为“举证倒置”,“举证倒置”完整法律名词解释是指将依法律要件分类说应当由主张权利的一方当事人负担的证明责任,改由否认主张权利的另一方当事负担的证明责任。
“举证倒置”所产生的前提及原因:
在诉讼当中,诉讼当事人应当是处于平等的地位 ,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其中一方当事人由于社会、经济和政治地位的不平等地,使另外一方当事人处于实际的不利地位,故根据法律“公开、公平、公证”的大原则前提下所制定出来的。
“举证倒置”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1、 “举证倒置”权利人只须主张事实,没有提供证明证据的义务;
2、 “举证倒置”义务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对方提出事实不为真实;
3、 若“举证倒置”义务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对方提出事由不为真实,即“举证倒置”权利人所主张事实可以推定为真实;
目前我国国内法律可以适用“举证倒置”的情况:
刑法:
重大财产来历不明罪
民法
1、 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 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5、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6、 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7、 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8、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
行政诉讼法:基本全部适用“举证倒置”
在上面的的解释中,大家都可以很容易看出,“举证倒置”适用于民法时的情况大多是民事诉讼双方的现实社会中处于不平等的情况下而产生的。
而同样在劳资纠纷中,讨薪者与欠薪单位一样处于不平等的现实情况下,却由于没有相应法律法规支持,使欠薪单位的欠薪行为实质合法化。这绝对是有违法律法规最被定立时所提出的“公平、公开、公正”三大原则的。
故此,我认为人大、政府应当对此承担相应责任。改变“恶法”还社会一个公义。
你不是鱼,怎么知道鱼的生存。
鱼不是云,怎么知道云的寂寞。
你不是我,怎么知道这边的精彩。
生活中若没有朋友,就像生命中没有阳光一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