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要不要负责任?一女孩19岁,
学校要不要负责任?
学校不应负法律责任。
一、女孩的出走是从家中离开的,只不过是女孩向家人谎称到校。这与学校是毫无关系的。
二、开学一周后,女孩家人去校探望才知女孩未曾到校,这在法律上也与学校无干系。 从提问朋友的述说来看,因为上学期末,女孩就已告知学校她不读书了,正是如此,学校也许就觉得学生不来了也就不来了,未曾加以过问。
虽然学校对此事不负法律责任,但明显地反映了学校的管理不善、有漏洞。 当时,接受该生反映的教师就应了解清楚学生为何不愿读书了。如他(她)就是班主任,就应采取任意一种有效方式与家长取得联系,了解学生不读书的真实原因,及时地向学校有关负责人汇报。甚至最好能写出学生退学情...全部
学校要不要负责任?
学校不应负法律责任。
一、女孩的出走是从家中离开的,只不过是女孩向家人谎称到校。这与学校是毫无关系的。
二、开学一周后,女孩家人去校探望才知女孩未曾到校,这在法律上也与学校无干系。
从提问朋友的述说来看,因为上学期末,女孩就已告知学校她不读书了,正是如此,学校也许就觉得学生不来了也就不来了,未曾加以过问。
虽然学校对此事不负法律责任,但明显地反映了学校的管理不善、有漏洞。
当时,接受该生反映的教师就应了解清楚学生为何不愿读书了。如他(她)就是班主任,就应采取任意一种有效方式与家长取得联系,了解学生不读书的真实原因,及时地向学校有关负责人汇报。甚至最好能写出学生退学情况汇报的文字并存档。
看来,班主任和校方是没有进行这些工作的。甚至于本学期开学一周后都没有与家长联系。可见,这教师是缺乏责任心的。同时,这也就造成了校方一时之间似乎处在“说不清、道不明”的境地。但是学校在这方面的管理不善与对此事负法律责任与否是两回事!
三、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第九条(十一)款: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是这件事的当事人,并非是从学校离开,而是从家出走,是否是成年人都不重要了。所以,后面的就成立不了。
四、再根据第二章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它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权范围外发生的。
综上所述,所以,学校没有责任。
赞助费是否能退?
我看,也不可能吧。除非家长在交纳的时候,有文字约定:学生在读到什么时候、什么时候可退回多少、多少百分比数额。因为赞助费,本身就是拿出去后不会拿回来的。
这既是字面意义,也是约定俗成。
学生离家出走既然已发生了,希望家长及亲属尽力寻找。血浓于水嘛,谁愿自己的亲人远离而又不知下落呢。
校方也应积极协助学生亲属,尽快地找到这女孩,毕竟曾是自己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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