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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商标怎样才能不违法?

设计商标怎样才能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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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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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商标法》和《实施细则》,在设计商标时,不能使用下列文字、图形,否则会违反 法律规定,商标局不予以注册,商品也不能在市场上销售。 1。 不得使用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文字图形,具体包括①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 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或图形,例如不能用“中华”作商标 - (当然现在市场也有“中华”商标存在并使用,但这是因为该商标已在现行《商标法》颁布 前就已获得注册,根据法律规定仍然有效);②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 或者近似的;③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④同“红十字”、 “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这是国际惯例的要求,“红十字”是国际红十字 会的标志,而“红新月”则是伊斯兰国家的救护机构“红新月会”的标志,为体现国际尊 运 重,不能作为商标。
     2。 不具显著性的文字、图形不得作为商标,包括:①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如 不能为电视机设计“电视机”商标,也不能将衣服的图形作为衣服的商标来使用,否则商 标就不具有区别不同生产者的功能和作用了,而且会使流通秩序发生混乱。
  ②直接表示 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用这些文字、图形作为商标, 同样不具备显著性而起不到区分商品的作用。  如“桂花”牌桂花糖,“写字”牌钢笔,“20 支”牌香烟,“优质”牌皮鞋等。
   3。 有饽商业道德和社会主义道德的文字、图形不得作为商标,包括①带有民族歧视 性的。各民族互相平等、尊重是人类社会的基本准则,商标中不得含有民族歧视性的内 容。②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如“健康”牌香烟的商标是不允许的,以保护消费者 利益。③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如把某些商品使用在人民心 目中神圣的文字或图形作为商标,又如用裸体人像作为热水器的商标等均不允许。
   4。 地名。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前者 不仅损害了该地区其他商品生产者的利益,而且容易造成虚假性或欺骗性产地的后果; 后者容易造成消费者的错觉,将国内产品误认作外国产品,因此均属禁止之列。
  当然,如 果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则可作为商标使用,例如“白鹤牌”服装的商标,尽管白鹤是县 名,仍不影响其作为商标的合法性;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在1985年以 前注册的商标不少是地名商标,且属驰名商标,如“青岛”牌啤酒,“上海”牌电子产品等, 可以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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