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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的依据是什么?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的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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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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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的依据是渔业环境监测站或其他 具备资质的单位出具的监测数据、鉴定结论。目前,我国各 级渔业监测机构有60多个,纳人全国渔业环境监测网络管理 的成员单位有32个。
  渔业环境监测站是渔业环境及资源保护 的一个强有力的支撑体系,它为渔政机关处理污染事故提供 必需的科学的依据。  处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证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尤为重要。渔业水域污染事故一旦发生,渔政机关一 定要马上组织人员赴现场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渔业损 失评估。
  对水域监测的即时性关系着事故处理或法院审理的 成败。流动水域的各种指标的变化是很快的,如果不能及时 得到事故发生时期真实的监测数据,将很难明确事故的责任 者。  在证据取得的过程中,要注意证据取得的合法性,要严 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另外在取得监测证据的同 时,其他相关的证据如现场笔录、视听材料、人证物证等要 尽可能详实,与监测证据达到互补,以体现执法的公正性和 严肃性。对于发生在渔业水域的污染事故,水质的参比标准 是《海水养殖用水标准》和《淡水养殖用水标准》,要根据具 体情况作出污染物的准确的数据判定,从而最终确定污染源。
     在污染事故责任认定时,要明确责任者是否具备构成环境污 染致损的要件,①是否有污染事实存在;②是否有违反国家 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③是否使受害方有损害;④受害 方的损失是否与其污染行为有关联。
  如果这些要件构成,就 可以认定其为污染环境的责任者,就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只要原告方能证明其所受损失发生在被 告排放有害物质发生危害的期间和地域内,且其致损物质与 被告排放物质相同,即可推定因果关系的存在。
  如果几个被 告造成同类污染致人损害,而不能确定谁是实际加害人时, 只要分别存在时间、地域和致损物质的同一性即可成为共同 侵权行为的责任者。    环境污染案件是一种特殊的侵权案件, 它实行的是举证倒置原则,也就是说,对于受害方提出的侵 权事实,排污方否认的,那么排污方将有责任和义务拿出证 据以证明其没有排污或环境损害与其无关。
  在查处渔业污染 事故时,责任的认定往往是争论的一个焦点,因此一定要在 掌握大量详实、准确的证据时才可以判定致污者所应负有的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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