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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用的权限有哪些规定呢?

土地征用的权限有哪些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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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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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征用的权限,也即土地征用的主体问题,即哪些国家机关享有征用土地的决定权力,以及在多大的范围内享有征用土地的权力。我国法律关于土地征用权限的规定总体上是值得肯定的。法律所规定的土地征用主体一般是县以上人民政府。
  如《传染病防治法》第45条、《国防法》第48条等规定的一般土地征用主体均是县以上人民政府。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规定只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才有土地征用权。如《防震减灾法》第32条规定的土地征用主体是国务院或者地震灾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2007年8月通过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则对土地征用主体作了一般性的规定,其第12条规定的土地征用主体是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根据这一新的规定,乡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都享有土地征用的权力。
  
  这种规定符合紧急情况下的实际需要,值得肯定。这是因为,土地征用目的是应对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且土地征用只是暂时中止私人的土地使用权,并不永久消灭私人的土地使用权,更不是改变土地所有权。因而,土地征用权力可以下放到乡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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