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发生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哪些要求?
慈善法第十四条对慈善组织关联交易事项分两款作了 规定:“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不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慈善组织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慈善组织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根据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 ——关联方披露》的规定,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 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的,构成关联方。 凡以上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均被视为...全部
慈善法第十四条对慈善组织关联交易事项分两款作了 规定:“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不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慈善组织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慈善组织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根据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 ——关联方披露》的规定,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 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的,构成关联方。
凡以上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均被视为关联交易。在市场 经济条件下,从有利的方面讲,交易双方因存在关联关系,可以节约大量商业谈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并可运用行政 的力量保证商业合同的优先执行,从而提高交易效率;从不利的方面讲,由于关联交易方可以运用行政力量撮合交 易的进行,从而有可能使交易的价格、方式等在非竞争的条件下出现不公正情况,形成对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权利人 权益的侵犯。
由此可见,关联交易原本是企业经营领域的概念,慈善法之所以引入此概念,并对有关交易行为加以 规范,是因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慈善组织与其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等之间也存在类似的控制或重大影 响的关联关系,也可能发生类似的关联交易。
慈善法所说的关联交易,是指慈善组织与在本组织直 接或间接占有权益、存在利害关系的关联方之间所进行的 交易。关联方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主要是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及行政管理人员等。
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慈善组织发生的交 易行为,一般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购买或销售商品;(2) 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之外的其他资产,如设备、建筑物 等;(3)提供或接受劳务;(4)担保,如贷款担保;(5) 提供资金,如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贷款或股权投资;(6) 租赁;(7)代理,如代理销售货物或代理签订合同等;(8)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9)代表企业或由企业 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1〇)支付关键管理人薪酬。
在实际工作中,前3类关联交易是发生频率最高的,也是 应当重点关注的情形。需要注意的是,慈善法并未禁止关联交易,而是要求 慈善组织的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 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这是基于慈善组织与关联方的交易也有可能是有利于慈善组织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 的,不应当一律禁止。但是,从保障各方利益出发,慈善法也作了两条防范性规定:一是当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 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慈善组织发生交易行为时,由于他们在慈善组织进行决策时可能会对其他人员的决策产生 重要影响,为避免他们通过影响其他人员决策而使其个人获益,从而确保决策的客观公正,要求其不得参与慈善组 织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
二是要求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通过社会公众来监督交易是否符合慈善组织、受益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也是与《企业会计准则第 36号一一关联方披露》的精神相一致,即将关联交易的信 息披露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
如果社会公众发现慈善组织 关联交易有违法情形的,可以向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投诉、举报。慈善组织违法进行关联交易的,要承担法律责任。根 据慈善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慈善组织违反第十四条关联交 易规定,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 改;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违反交联交易规定的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 予以公告。
按照民法规定,相关责任人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需要说明的是,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向 慈善组织进行捐赠不属于关联交易。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