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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四条内容是什么?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四条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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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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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 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予立案追诉:(一) 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 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 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 三十以上的;(二)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 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 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三) 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 元以上的;(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
    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3。两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 出资、抽逃出资的;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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