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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

意见》围绕放活经营权哪些方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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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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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的前提是要引导土地规范地流转,没有流转谈不上经营权,没有相对独立的土地经营权也就没有“三权分置”。加快放活土地经营权,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是实施“三权分置”的重要目标之一。
  通过“农地农民有,农地农业用”的制度安排,可以更好地促进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截至今年6月底,全国承包耕地流转面积达到了4。  6亿亩,超过承包地的三分之一。在一些沿海地区这一比例已经达到二分之一。
  现在经营耕地面积50亩以上的规模经营农户超过350万户。《“三权分置”意见》围绕放活经营权作出相应规定: 一是明确了经营权内涵。明确土地经营权人对流转土地依法享有一定期限内的占有、耕作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
    强调在保护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的基础上,平等保护经营主体以流转合同取得土地经营权。 二是明确了经营权的权能。经营主体有权使用流转土地自主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并获得相应收益,有权在流转合同到期后按照同等条件优先续租承包土地,经过承包农户同意,经营主体可以依法依规,改善土壤、提升地力、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
    还可以经承包农户同意,向农民集体备案后再流转给其他主体,或者依法依规设定抵押。流转土地被征收时,可以按照合同获得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三是鼓励创新方式。鼓励采用土地人股、土地托管、代耕代种,通过多种方式来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探索更有效的放活经营权的途径。
    《“三权分置”意见》对经营权内涵、权能以及流转形式都作出了规定。目的就是保证经营权的实现,稳定经营者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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