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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作为发包方在承包期内是否有权调整承包地?

村委会作为发包方在承包期内是否有权调整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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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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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条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损毁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 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 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 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 主管部门批准。
    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 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 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 (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 一般情形下,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随意调整承包地《物权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 十七条第一款都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 地。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是必要的,发包方随意调整承包地将带来一系列不良后果:首先将造成群众对中央的承 包政策落实情况信心不足,心存疑虑;其次将影响农民在土地 投人上的积极性,承包方不会对土地进行长期投人;另外,在 调整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个别干部趁机谋取私利,或者借机提高承包费用的情况,引发新的矛盾。
    正是基于以上考虑,法律 才规定了: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二、 个别特殊情形下,符合法定程序时,允许调整土地承包期限很长,耕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草地为30 年至K)年,在如此长的期限内,农村的情况会发生很大的变化,完全不允许调整承包地,将不利于保护承包方的权益。
    因此,规 定在特殊情形下允许对承包地进行个别调整,是合清合理的。允许调整的特殊情形包括:(1)部分农户因自然灾害严 重损毁承包地的;(2)部分农户的土地被征收或者用于乡村 公共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丧失土地的农户不愿意“农转非”, 不要征地补偿等费用,要求继续承包土地的;(3)人地矛盾突 出如因出生、婚嫁、户口迁移等原因导致人口变化较大的。
    虽然在上面这些特殊情况下允许调整,但调整的范围只限 于在特定的农户之间个别调整;调整的对象仅限于耕地和草 地,而不包括林地。调整还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首先,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进而,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 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当然,承包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排除 个别调整。如果承包合同明确约定不得调整承包地的,即使 出现法律所规定的特殊情形,也不得对承包地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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