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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庆后雇员捡拾鞭炮被炸伤是否属工伤?

店庆后雇员捡拾鞭炮被炸伤是否属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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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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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据此,本案中首先要确定王某受伤的时间是否是在工作时间,也即如何认定店庆时间,以及员工是在店庆后多久被炸伤的。
  如果店庆活动已结束很久,王某出于好奇去捡拾垃圾堆里的鞭炮,则很难认定是在工作时间。  如果刚刚结束燃放鞭炮环节,整体上仍在店庆中,则可认定为在工作时间内。   另外,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从该规定可以推论出,无论是实习、见习、试用还是学徒,双方都属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此,要确定王某的身份,首先须确认个体户老板有无营业执照,如有则劳动关系成立,则应当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如果个体户老板无营业执照,那么双方形成劳务关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5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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