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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适格主体如何确定?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适格主体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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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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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七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 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 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 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 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 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 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因此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除夫 或妻一方外,还有上述四种利害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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