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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底薪+高提成”存在最低工资标准吗?

“无底薪+高提成”存在最低工资标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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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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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2月,。王某初中毕业后进城打工,被某房产中介公司招用为业务员,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约定:薪酬实行“无底薪+高提成”形式。王某每 天都很努力工作,但是由于无经验无客源,3个月下来只完成一单生意,仅 得到提成款500元,基本生活成了问题。
  为此,王某与公司老板交涉,认为自己每天认真工作,收入却连最低工资水平都达不到,要求公司为其补发工 资。  公司答复:“无底薪+高提成”的薪酬形式是双方在自愿基础上,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符合“按劳取酬”,王某未领到工资,是自己不能完 成工作导致的,与公司无关,因此不存在什么补发工资的问题。
  王某于是以 要求补发工资为由申请劳动仲裁。“无底薪+高提成”存在最低工资标准。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规 定:“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 律效力。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实行 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提成工资是用人单位 经常使用的逃避最低工资制度的一种伎俩。
  提成工资是计件工资制的主要方 式之一,它是职工集体或个人的工资收人按照一定比例从营业收人、销售收入或利润中提取的。这种计件工资形式主要适用于劳动成果难以用事先制定 劳动定额的方式计算、不易确定计件单价的工作。
    因此,用人单位制定提成 制度或者与劳动者签订提成协议符合《劳动法》有关工资分配方式的规定。但是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 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 效力。
  发生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差额部分。
    本案中,王某与房产中介公司签订的“无底薪+高提成”劳动合同违反 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800元,因此房产中介公司应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2400元,扣除已经支付的工资500元后,补发王某3个月的工资1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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