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
法律是规范社会实践的,需要具有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 但也不能墨守成规。实际情况在不断变化之中,法律要发挥规 范社会实践的作用,就要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及时作出调整, 对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内容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行政强制涉及对 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限制或者剥夺,设定时要慎重,设定以后, 可能会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变化,出现不适应、不需要的情形。 因此,制定机关应当进行定期进行评价,不适应实践需要的,要 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也就是行政强制制度要有“退出”机制。 对 一项法律制度的实施进行评价,及时对该项制度的存废进行分 析,是保证法的合理性、适应性的重要措施,非常有意义。(1)设定机关的评价。...全部
法律是规范社会实践的,需要具有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 但也不能墨守成规。实际情况在不断变化之中,法律要发挥规 范社会实践的作用,就要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及时作出调整, 对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内容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行政强制涉及对 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限制或者剥夺,设定时要慎重,设定以后, 可能会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变化,出现不适应、不需要的情形。 因此,制定机关应当进行定期进行评价,不适应实践需要的,要 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也就是行政强制制度要有“退出”机制。
对 一项法律制度的实施进行评价,及时对该项制度的存废进行分 析,是保证法的合理性、适应性的重要措施,非常有意义。(1)设定机关的评价。从根本上解决行政强制存在的问 题,要靠设定机关从源头上把好关。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 政强制由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设定。对行政强制评价 的目的,是修改或者废止不适当的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修改和 废止也要由设定机关进行=因此,本法规定设定机关要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
评价的内容主要是必要性和对社 会的影响。经过评价,认为不适当的,就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 止,至于什么是不适当,由设定机关作出判断。(2)实施机关的评价。立法规范社会实践,又来自于社会 实践,对实践经验的总结,法律制定出来后,是否适合社会实践, 实施的效果如何也要靠实践来检验。
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是法 律、法规的执行机关,在执法的第一线,对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 最为了解,对行政强制是否有必要最有发言权,由实施机关对行 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进行评价,非常合适。但是, 设定行政强制是赋予实施机关权力,实施机关反映的情况是否 真实,作出的评价是否公正,是行政强制评价制度能否真正落实 的关键。
实施机关应当根据执法情况,及时对实施中存在的问 题进行分析,将意见报告给设定该行政强制的机关。(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我国是人民 民主专政的国家,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一切国家权力都来源 于人民的授予,对国家机关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是宪法赋予公 民的基本权利。
制定机关在设定行政强制时,要听取人民群众 的意见,在实施后,也要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同时,人 民群众又是行政管理相对人一方,是行政强制的对象,对行政强 制的影响可能体会得更直接、更深切。
设定机关对实施的行政 强制进行评价,不仅要听取实施机关的评价,还要充分听取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这样才能作出正确的判 断。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可以向 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也可以向实施机关提出 意见和建议;既可以针对行政强制的设定提出意见和建议,也可 以对行政强制的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 当方式予以反馈。本法没有明确具体的反馈方式,实践中可以 根据具体情况通过回信、电话或者通过网络和其他媒体集中进行反馈。
制定机关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主要目的就是了 解、掌握该行政强制是否适应需要,实践中有没有什么问题,要 不要进行修改,有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经过分析评价如果认 为这项制度不合理,没有必要,就应当按照立法程序及时修改或 者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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