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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确定征地后又抢建的房屋是否予以补偿?

对于确定征地后又抢建的房屋是否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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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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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问题在实践中会经常出现,很多村民一看到马上要拆迁了,就想抢建一些建筑物,以获得更多赔偿,然而事与愿违的是,村民往往并没有获得赔偿,反而还得自行拆除,得不偿失。国土资源部于2004年11月3日下发了《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根据此指导意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就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国土资源部负责人同时还介绍,此次出台的文件首次明确指出,在告知征地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在很多地方性规定中,各地方也都对这种情况规定:针对不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或批准手续的建(构)筑物,自土地征收告知之日起,抢栽的树木、抢种的农作物和抢建的建(构)筑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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