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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各位,境外企业能否直接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

企业注册地在境外,可否直接从事境内的企业活动(如地产开发...)是否还需在当地注册分,子公司?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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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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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法律有详细的注册规定, 外 国 地 区 企 业 在 中 国 境 内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登 记 管 理 办 法 1992年 8月 15日 国 家 工 商行 政 管 理 局 令 第 10号 公 布 第 二 条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经国 务 院 及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主 管 机 关 (以 下 简 称 审 批 机 关 )批 准 , 在 中 国 境 内 从事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的 外 国 企 业 , 应 向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或 其 授 权 的 地 方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以 下简 称 登 记 主 管 机 关 )申 请 登 记 注 册 。
     外 国 企 业 经 登 记 主 管 机 关 核 准 登 记 注 册 , 领 取 《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营 业 执 照 》 (以 下 简 称 《 营 业 执 照 》 )后 , 方 可 开 展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
   未 经 审 批 机 关 批 准和 登 记 主 管 机 关 核 准 登 记 注 册 , 外 国 企 业 不 得 在 中 国 境 内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     第 三 条 根 据 国 家 现 行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外国 企 业 从 事 下 列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应 办 理 登 记 注 册 :   (一 )陆 上 、 海 洋 的 石 油 及 其 他 矿产 资 源 勘 探 开 发 ;   (二 )房 屋 、 土 木 工 程 的 建 造 、 装饰 或 线 路 、 管 道 、 设 备 的 安 装 等 工 程 承 包 ;   (三 )承 包 或 接 受 委 托 经 营 管 理 外商 投 资 企 业 ;   (四 )外 国 银 行 在 中 国 设 立 分 行 ;   (五 )国 家 允 许 从 事 的 其 他 生 产 经营 活 动 。
       第 四 条 外 国 企 业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的 项 目 经 审 批机 关 批 准 后 , 应 在 批 准 之 日 起 30日 内 向 登 记 主 管 机 关 申 请 办 理 登 记 注 册 。
     第 五 条 外 国 企 业 申 请 办 理 登 记 注 册 时 应 提 交下 列 文 件 或 证 件 :   (一 )外 国 企 业 董 事 长 或 总 经 理 签署 的 申 请 书 。
       (二 )审 批 机 关 的 批 准 文 件 或 证 件。   从 事 陆 上 、 海 洋 的 石 油 及 其 他 矿 产 资 源 勘 探 开 发 的, 应 提 交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部 的 批 准 文 件 ; 承 包 海 洋 石 油 工 程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海 洋 石 油 总 公 司 的同 意 函 ; 承 包 陆 上 石 油 工 程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石 油 天 然 气 总 公 司 或 其 授 权 单 位 的 同 意 函 ; 外 国银 行 设 立 分 行 的 , 应 提 交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的 批 准 文 件 ; 承 包 房 屋 、 土 木 工 程 建 造 、 装 饰 或 线 路、 管 道 、 设 备 安 装 工 程 的 , 应 提 交 建 设 部 颁 发 的 《 外 国 企 业 承 包 工 程 资 质 证 》 ; 承 包 或 接 受委 托 经 营 管 理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的 , 应 提 交 该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合 同 章 程 审 批 机 关 的 批 准 文 件 ; 从 事其 他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的 , 应 按 其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的 所 属 行 业 , 分 别 提 交 相 应 的 主 管 机 关 的 批 准 文件 。
       (三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所 签 订 的合 同 (外 国 银 行 在 中 国 设 立 分 行 不 适 用 此 项 )。   (四 )外 国 企 业 所 属 国 (地 区 )政 府有 关 部 门 出 具 的 企 业 合 法 开 业 证 明 。
       (五 )外 国 企 业 的 资 金 信 用 证 明 。   (六 )外 国 企 业 董 事 长 或 总 经 理 委派 的 中 国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授 权 书 、 简 历 及 身 份 证 明 。
     (七 )其 他 有 关 文 件 。     第 六 条 外 国 企 业 登 记 注 册 的 主 要 事 项 有 : 企业 名 称 、 企 业 类 型 、 地 址 、 负 责 人 、 资 金 数 额 、 经 营 范 围 、 经 营 期 限 。
     企 业 名 称 是 指 外 国 企 业 在 国 外 合 法 开 业 证 明 载 明 的名 称 , 应 与 所 签 订 生 产 经 营 合 同 的 外 国 企 业 名 称 一 致 。
     外 国 银 行 在 中 国 设 立 分 行 , 应 冠 以 总行 的 名 称 , 标 明 所 在 地 地 名 , 并 缀 以 分 行 。   企 业 类 型 是 指 按 外 国 企 业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的 不 同内 容 划 分 的 类 型 , 其 类 型 分 别 为 : 矿 产 资 源 勘 探 开 发 、 承 包 工 程 、 外 资 银 行 、 承 包 经 营 管 理等 。
       企 业 地 址 是 指 外 国 企 业 在 中 国 境 内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活动 的 场 所 。 外 国 企 业 在 中 国 境 内 的 住 址 与 经 营 场 所 不 在 一 处 的 , 需 同 时 申 报 。
     企 业 负 责 人 是 指 外 国 企 业 董 事 长 或 总 经 理 委 派 的 项目 负 责 人 。     资 金 数 额 是 指 外 国 企 业 用 以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的 总费 用 , 如 承 包 工 程 的 承 包 合 同 额 , 承 包 或 受 委 托 经 营 管 理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的 外 国 企 业 在 管 理 期限 内 的 累 计 管 理 费 用 , 从 事 合 作 开 发 石 油 所 需 的 勘 探 、 开 发 和 生 产 费 , 外 国 银 行 分 行 的 营 运资 金 等 。
       经 营 范 围 是 指 外 国 企 业 在 中 国 境 内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活动 的 范 围 。   经 营 期 限 是 指 外 国 企 业 在 中 国 境 内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活动 的 期 限 。
     第 七 条 登 记 主 管 机 关 受 理 外 国 企 业 的 申 请 后, 应 在 30日 内 作 出 核 准 登 记 注 册 或 不 予 核 准 登 记 注 册 的 决 定 。
     登 记 主 管 机关 核 准 外 国 企 业 登 记 注 册 后 , 向 其 核 发 《 营 业 执 照 》 。   第 八 条 根 据 外 国 企 业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的 不同 类 型 , 《 营 业 执 照 》 的 有 效 期 分 别 按 以 下 期 限 核 定 :   (一 )从 事 矿 产 资 源 勘 探 开 发 的 外国 企 业 , 其 《 营 业 执 照 》 有 效 期 根 据 勘 探 (查 )、 开 发 和 生 产 三 个 阶 段 的 期 限 核 定 。
       (二 )外 国 银 行 设 立 的 分 行 , 其 《营 业 执 照 》 有 效 期 为 30年 , 每 30年 换 发 一 次 《 营 业 执 照 》 。
     (三 )从 事 其 他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的 外国 企 业 , 其 《 营 业 执 照 》 有 效 期 按 合 同 规 定 的 经 营 期 限 核 定 。     第 九 条 外 国 企 业 应 在 登 记 主 管 机 关 核 准 的 生产 经 营 范 围 内 开 展 经 营 活 动 , 其 合 法 权 益 和 经 营 活 动 受 中 国 法 律 保 护 。
   外 国 企 业 不 得 超 越 登记 主 管 机 关 核 准 的 生 产 经 营 范 围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     第 十 条 外 国 企 业 登 记 注 册 事 项 发 生 变 化 的 ,应 在 30日 内 向 原 登 记 主 管 机 关 申 请 办 理 变 更 登 记 。
   办 理 变 更 登 记 的 程 序 和应 当 提 交 的 文 件 或 证 件 , 参 照 本 办 法 第 五 条 的 规 定 执 行 。     第 十 一 条 外 国 企 业 《 营 业 执 照 》 有 效 期 届 满不 再 申 请 延 期 登 记 或 提 前 中 止 合 同 、 协 议 的 , 应 向 原 登 记 主 管 机 关 申 请 注 销 登 记 。
     第 十 二 条 外 国 企 业 申 请 注 销 登 记 应 提 交 以 下文 件 或 证 件 :   (一 )外 国 企 业 董 事 长 或 总 经 理 签署 的 注 销 登 记 申 请 书 ;   (二 )《 营 业 执 照 》 及 其 副 本 、 印章 ;   (三 )海 关 、 税 务 部 门 出 具 的 完 税证 明 ;   (四 )项 目 主 管 部 门 对 外 国 企 业 申请 注 销 登 记 的 批 准 文 件 。
       登 记 主 管 机 关 在 核 准 外 国 企 业 的 注 销 登 记 时 , 应 收缴 《 营 业 执 照 》 及 其 副 本 、 印 章 , 撤 销 注 册 号 , 并 通 知 银 行 、 税 务 、 海 关 等 部 门 。
     第 十 三 条 外 国 企 业 办 理 营 业 登 记 、 变 更 登 记应 交 纳 登 记 费 。   登 记 费 的 收 费 标 准 按 财 政 部 、 国 家 物 价 局 、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 关 于 企 业法 人 登 记 收 费 标 准 的 通 知 》 的 规 定 执 行 。
     第 十 四 条 外 国 银 行 分 行 、 从 事 经 营 管 理 以 及从 事 矿 产 资 源 勘 探 开 发 的 外 国 企 业 , 应 在 每 年 五 月 份 以 前 到 原 登 记 主 管 机 关 办 理 年 度 检 验 。
    办 理 年 度 检 验 应 提 交 《 营 业 执 照 》 及 其 副 本 , 上 一 年 度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报 告 等 文 件 。   第 十 五 条 与 外 国 企 业 签 订 生 产 经 营 合 同 的 中国 企 业 , 应 及 时 将 合 作 的 项 目 、 内 容 和 时 间 通 知 登 记 主 管 机 关 并 协 助 外 国 企 业 办 理 营 业 登 记、 变 更 登 记 、 注 销 登 记 。
     如 中 国 企 业 未 尽 到 责 任 的 , 要 负 相 应 的 责 任 。   第 十 六 条 登 记 主 管 机 关 对 外 国 企 业 监 督 管 理的 主 要 内 容 是 :   (一 )监 督 外 国 企 业 是 否 按 本 办 法办 理 营 业 登 记 、 变 更 登 记 和 注 销 登 记 ;   (二 )监 督 外 国 企 业 是 否 按 登 记 主管 机 关 核 准 的 经 营 范 围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   (三 )监 督 外 国 企 业 办 理 年 度 检 验;   (四 )监 督 外 国 企 业 是 否 遵 守 中 国的 法 律 、 法 规 。
       第 十 七 条 对 外 国 企 业 违 反 本 办 法 的 行 为 , 由登 记 主 管 机 关 参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法 人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 及 其 施 行 细 则 的 处 罚 条 款 进 行查 处 。
     第 十 八 条 香 港 、 澳 门 、 台 湾 地 区 企 业 从 事 上述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的 , 参 照 本 办 法 执 行 。     外 国 企 业 承 包 经 营 中 国 内 资 企 业 的 , 参 照 本 办 法 执行 。
     第 十 九 条 本 办 法 由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负 责解 释 。   第 二 十 条 本 办 法 自 1992年 10月 1日 起 施 行 。   。
  

2005-03-15

473 0
需在当地办理批准证书,并重新注册营业执照,但以同一名称即可,不必重新以子公司或分公司形式出现.我们公司就是这样的.但经营范围会受到限制.限境外销售,如国内销售以进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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