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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概念特征及构成条件

法人的概念特征及构成条件?这是一道论述题。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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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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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一种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组织,它和自然人一样,同属于民事主体的范围,而且是民事主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 法人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  法人是一种客观存在,但它和自然人不同的是,它不是作为有血有肉的生物存在,而是作为组织体存在。
   2.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依法成立,是一定的社会组织能够成为民事主体的基本前提。 3.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法律对法人的承认,其目的在于使其能够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因此,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4.法人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否应当为法人的特征,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37条明确规定法人应当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独立责任是指法人在违反义务而对外承担责任时,其责任范围应当以其所拥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为限,法人的成员和其他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构成法人的条件是: (1)必须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如名称、地址、常设机构、负责人、章程等); (2)必须有独立支配的财产或独立预算; (3)必须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经济活动,承担经济责任; (4)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经国家有关机关核准登记。
   以上四个基本条件共同构成法人的特征,一个社会组织,必须同时具备这四个条件才能成为法人,缺一个条件,就构不成法人,当然也就不能以法人的名义开展民事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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