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公欲再婚,子女不同意怎么办?公
根据我国新《婚姻法》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及婚后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明确规定:子女不得、无权干涉老人的再婚自由。 对于未与你们形成抚养关系的继母,你们是没有法定赡养义务的,因此不需要担心这个问题,但对你公公你们还是有赡养义务的。
“少年夫妻老来伴”,年老有“伴”是一个人晚年幸福的保障。人老了,身边需要有个伴,儿女再孝顺,也无法取代“老伴”的地位和作用。 很多单身老人即使衣食无忧,也终日不快,主要原因就是身边缺了个相依为命的伴,于是再婚就成了许多丧偶老人挥之不去的心思。
在人生的旅途中,爱情并非是...全部
根据我国新《婚姻法》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及婚后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明确规定:子女不得、无权干涉老人的再婚自由。
对于未与你们形成抚养关系的继母,你们是没有法定赡养义务的,因此不需要担心这个问题,但对你公公你们还是有赡养义务的。
“少年夫妻老来伴”,年老有“伴”是一个人晚年幸福的保障。人老了,身边需要有个伴,儿女再孝顺,也无法取代“老伴”的地位和作用。
很多单身老人即使衣食无忧,也终日不快,主要原因就是身边缺了个相依为命的伴,于是再婚就成了许多丧偶老人挥之不去的心思。
在人生的旅途中,爱情并非是青年人、中年人的“专利”,从某种意义上讲,老年人更需要爱情。
因为老年人大多数离开了工作岗位,生活圈子相对缩小,而现代家庭组合的模式已向小型化发展,父母与已婚子女共同生活的家庭越来越少。
老人丧偶后,虽然儿女孝顺,在吃穿上面照顾得很好,衣食无忧,但却缺少沟通,甚至平时连个说说话逗逗嘴散散步的人都没有,他们也只有把自己的喜怒哀乐深埋在心底。
老人们想再婚的目的大同小异,主要是相互倾吐寂寞,生活中相互帮助,摆脱孤独,解决失去老伴后在生活、情感上的痛苦与无助。
老人最怕孤独,从心理学角度看,老年人‘独身’有害无益。如果有勇气再次点燃爱情之火,对老年人身心健康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老年丧偶不同于终身未嫁娶的年迈老人。终身选择独身者,他们已经习惯了孤独,磨练出排除寂寞的办法,已经心静如水,不会再有感情波涛的大起大落。而老年人丧偶后,突然失去了相濡以沫的伴侣,除去哀痛伤感之外,更有一种难以解脱的孤寂,长期沉溺于对往事的记忆中不能自拔。
心情抑郁,对外界事物兴趣减弱,生活中有不少的老人就是在老伴去世后没几年也跟着去了。现代医学证明,婚姻满足感可以帮助老人加强对生活的信心。健康长寿的老人经常是成双成对的,不幸丧偶的老人,慎重地再婚是有益于老人健康的。
在传统思维中,母亲早逝,父亲留下的遗产应该完全由儿女继承,但再婚妻子也有继承权却白纸黑字写进了法律条文。父亲的再婚无疑会使子女对遗产的继承大打折扣。对这一点,不少人在感情和利益上接受不了,于是就干涉父亲的再婚。
父亲的财产越多,子女就越是横加干涉。关于这个困扰很多再婚老人及其双方子女的财产问题,有关法律人士建议不妨实行“婚前财产三不变”方案。具体地说,就是婚前财产的所有权不变,双方各自的继承权不变,亲子关系不变。
这样一来,老年人再婚中的以婚谋财的就少了,子女对已故老人的财产继承权也不会流失,双方赡养各自父母的纠纷也减少了。这种婚后矛盾婚前处理的办法,既避免了对子女既得利益的侵害,又避免了婚后与现配偶可能产生的矛盾,可谓是一举多得的好方法。
当然,老年人再婚的成功、幸福、和谐,很重要的一点因素还在于自身。老年人再婚前还应对对方进行一定的了解,这一点老年人再婚必须慎重。老年人在迈入婚姻殿堂之前,一定要对对方的个性、气质、爱好、生活习惯、再婚动机等要了解清楚。
此外要理解老年人再婚性格上的“磨合”,生活习惯、生活方式的趋同都有一个较长的适应期。“夕阳婚恋”比年轻人新婚要困难得多,这一点老年人要有足够的思想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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